穗城管规字〔2016〕3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经营管理单位、消纳经营管理单位、综合利用厂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联系人:丘球锋,联系电话:37638180)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末端处置场地信息的IC卡读卡电子设备。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及循环利用项目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进行监管。
第五条 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安装电子设备并实行电子身份绑定,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信息,并杜绝无使用联单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 综合利用厂、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以及消纳能力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端口,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端口查询和获取数据。
第九条 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运输联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