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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989M/2020-0031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3-07
名称: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通告的通知
文号: 穗城管规字〔2019〕3号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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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穗城管规字〔2019〕3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7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通告

 

为加快我市管道燃气发展,从本质上降低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风险,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17〕82 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高层民用建筑、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等场所,且有燃气使用需求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如需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鼓励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内的,鼓励使用天然气。

三、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气,如需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

、各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道燃气推广利用统筹安排,制定燃气管道改造实施计划。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多方协作、稳步推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区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符合本《通告》定义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瓶装液化气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如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各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督促供气企业停止向用户供气。

、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用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筑牢安全用气最后一道防线。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