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城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城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法定途径: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二、不服城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对举报违法建设、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事项,城管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城管部门未依法履职。
法定途径:信访人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同时、信访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三、反映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环境等纠纷赔偿
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环境等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城管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法定途径:引导信访人申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其他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法定途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法规依据:《信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第二部分 举报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违法排污、污染环境,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行为
1.投诉举报企业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开发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2.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如偷倒垃圾、粪便、淤泥等污染物。
3.反映市容“脏乱差”,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等。
4.反映填埋场臭气扰民问题。
5.投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行为。
6.举报城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由属地城管业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特定活动
1.举报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处理,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废弃物处理处置活动的。
2.举报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3.举报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
法定途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由属地城管业务部门调查核实,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三、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城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4.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5.反映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法定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与党内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三部分 信息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信访投诉请求主要有下列事项:
1.城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市级垃圾终处理设施环保排放数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广告设置规划等信息。
法定途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出信息公开。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部分 意见建议类
对城管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城管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1.对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城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法定途径:按信访途径处理。
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