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情况;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下(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情况。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机关名义制发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政务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工作动态和本机关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四)财政预决算。

  (五)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http://cg.gz.gov.cn/)上查阅《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通过“中国广州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中国广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gov.cn/);

  (2)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http://cg.gz.gov.cn/);

  (3)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办公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0-83639545,传真:020-83639300,邮政编码:51003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200040/choice。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填写《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提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者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本机关在办公楼东602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本机关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2)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1)。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投诉电话:020-83639511,传真:83639300,邮政编码:510030,接待投诉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接收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的电子邮箱: yangbaihui@gz.gov.cn);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2.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3.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