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照新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4年修订版)》仅第二十六条表述: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同时抄送违法建设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