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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诉求主题 留言时间 处理状态状态
关于新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问题 2025-02-06 处理完毕
类 型: 咨询
诉求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照新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4年修订版)》仅第二十六条表述: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同时抄送违法建设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


回复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回复时间: 2025-02-08
回复情况: 您好,您反映的求助事项已收悉,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已做好解释工作。已电话回复您并发送短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规定查处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张贴送达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方式适用,而不是替代法定送达方式。强制拆除前的公告、催告等程序要求,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按《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不再做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