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依《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可询工作职责、政策法规,询:1.贵局是否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有权终局认定一处建设工程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部门之一?2.贵局是否属上述64条规定的有权终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部门之一?3.贵局是否有终局性的对非在建即已长期投用,如已入住五年以上住房建筑物认定为上述64条的违建的权力?依国发〔2002〕17号文相对城乡规划法为旧法、下位法所获行政处罚权是否包括违建认定权?4.贵局作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9,下称条例第4条的条例实施机关,是否有条例第 18 条规定的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权力?即是否属第18条“应当”前的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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