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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诉求主题 留言时间 处理状态状态
咨询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违法建设认定权”的相关问题 2023-05-15 处理完毕
类 型: 个人诉求
诉求内容:

诉求内容:依《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可询工作职责、政策法规,询:1.贵局是否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有权终局认定一处建设工程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部门之一?2.贵局是否属上述64条规定的有权终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部门之一?3.贵局是否有终局性的对非在建即已长期投用,如已入住五年以上住房建筑物认定为上述64条的违建的权力?依国发〔2002〕17号文相对城乡规划法为旧法、下位法所获行政处罚权是否包括违建认定权?4.贵局作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9,下称条例第4条的条例实施机关,是否有条例第 18 条规定的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权力?即是否属第18条“应当”前的主语?


回复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回复时间: 2023-05-17
回复情况: 已针对市民咨询的具体内容,以热线短信回复: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1,我局是有权终局认定违法建设的部门之一;2,我局是有权终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部门之一;3,我局是对非在建已长期使用的建筑物有终局性认定权的部门之一,行政处罚权包括违建认定权;4,我局是《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8条“应当”前的主语。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9条之规定,我局查处中认为“尚可或重大复杂难以定性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