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以下部分敬请市城管局领导或相关专家进行答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现在街道办以“已在法定时间内对所诉对象做出了立案处理的决定”为理由进行答复, 而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例的要求? 个人认为”立案“不等同于”处理“,两种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理解? 请领导或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或指引,以维护法律条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