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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诉求主题 留言时间 处理状态状态
咨询类 2023-10-02 处理完毕
类 型: 个人
诉求内容:

诉求内容: 1、咨询的问题: 一是,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的《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51-2020》中4.2.3.1遮阳帐篷宽度不宜大于0.6m条款,属于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51-2020》中对于“既有建构筑物”定义为“市区内已存在年限较久的、纳入和将要纳入改造的建构筑物”,其中楼龄多少年属于年限较久? 三是楼龄较新的建筑物是否归类于“小区建筑”,不受《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51-2020》4.2.3约束? 四是针对露台平台类可上人平层上,搭建的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宽度小于2.1米安全防护悬挑(无柱)雨棚(豁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认定为违建行为,并执行扣押施工设备、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建雨棚等行政处罚? 五是针对露台平台类可上人平层,合规的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安全防护雨棚建设标准是多少?是否有科学考虑露台平台上净楼层越高,高空坠物掉落范围越大的实际,建议超过25层的不大于2.1米,……,5层以内的0.6米。 2、接收部门的名称: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回复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回复时间: 2023-10-07
回复情况: 您好,您所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10月7日10时59分,联系市民,告知其: 一、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 51-2020)中4.2.3.1规定“遮阳帐篷…宽度不宜大于0.6m”,参照其他国家标准,依惯例,“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因此,此条为推荐性标准。 二、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 51-2020)第3.14条定义“既有建(构)筑物”为“市区内已存在年限较久的、纳入和将要纳入改造的建构筑物”,未明确规定楼龄是多少年。 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因此所有的建筑物均需遵守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 51-2020)相关规定。 四、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他在第四个问题所提及免于规划许可的雨棚,不涉及违法建设。 五、点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安全防护雨棚,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建议转相关管理部门研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