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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诉求主题 留言时间 处理状态状态
咨询在城市道路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是否需要取得政府许可问题 2024-03-20 处理完毕
类 型: 个人
诉求内容:

诉求内容:一、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是否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会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二、如建设,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哪个部门及哪级部门许可?是否要按《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三、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属于占用道路的经营活动,所占用的人行道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如租金),缴纳标准如何?应向哪个部门缴纳?四、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与一般民用建筑应该保持多少距离?与高层民用建筑应该保持多少距离?五、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的建设(或称批准)条件是怎样的?拟建设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符合要求?




回复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回复时间: 2024-03-27
回复情况: 您好,您反映的求助事项已收悉,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已做好解释工作。2024年3月26日17:55分联系市民,告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您已经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定义为设施,对于是其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议您综合条文定义并考量多方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