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一、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是否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会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二、如建设,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哪个部门及哪级部门许可?是否要按《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三、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属于占用道路的经营活动,所占用的人行道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如租金),缴纳标准如何?应向哪个部门缴纳?四、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与一般民用建筑应该保持多少距离?与高层民用建筑应该保持多少距离?五、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的建设(或称批准)条件是怎样的?拟建设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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