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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关于《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的解读
创建时间: 2024-12-09 16:12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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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主题: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访谈嘉宾: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景观管理处处长刘洋

  时间: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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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了《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景观管理处处长刘洋,为我们解读《办法》的具体内容,答网友问。

  二、访谈内容

  主持人:您好,可以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吗?

  刘洋: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规范》等有关规定,20201月,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并印发实施《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三年。旧《办法》填补了现行管理制度的空白,建立了系统的管理体系,规定和规范了“谁来保洁、怎么操作、具体标准”等具体实施层面的问题,在推动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了市、区“一盘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常态巡查和落实机制,在发动市民、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管理经营人共同参与维护城市容貌整洁发挥了良好作用。

  为做好旧《办法》的修订工作,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真梳理旧《办法》的执行成效和存在不足,充分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南京、西安等国内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建设要求,经过充分开展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优化更新和充实扩展,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主持人:《办法》主要修订了几方面的内容

  刘洋: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责任人确定、总体要求、清洗频次、实施方式、日常维护、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更新和充实扩展,旨在更加聚焦问题、精准定位、精细管理,更符合管理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规范性文件编制要求。

  主持人:可以展开说说具体的修订情况吗

  刘洋:一是调整更新管理依据。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删除原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相关表述更新调整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精准界定适用范围。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标题精准概括为“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并在第二条明确适用于“本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区分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清洗保洁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将原文的第二条及第三条内容优化整合,将“建筑物外立面整饰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优化调整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修缮、整饰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并在文本内删除与工程建设和维修有关的“破损”“修复”“完好”“建筑涂料”等内容表述。

  三是充实完善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和机构改革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在协同管理部门中增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教育、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分层次对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四是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对原文第五条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并从不同执行层面形成了第四、第五条内容,第四条主要强调了各级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强常态宣传教育的要求,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五是清晰划定责任主体。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第六条内容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将保持整洁责任人具体细化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机关、团体、临街店铺等九款情形,更加清晰、易于执行。

  六是规范作业安全要求。目前建筑物外墙清洗不再纳入国家强制性资质认证的范畴,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第二次修正)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关于高处作业的规定,并结合我市高空作业证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和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将原文第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优化完善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领域的规定规范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情形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是注重常态长效保持。强化责任人常态开展清洗保洁的要求,对原文第十四条“保持整洁责任人应当建立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档案记录,并在档案中载明定期保持整洁的相关材料”,细化完善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清洁管理,发现污迹、积灰、乱涂乱画等不洁情形,及时清洗保洁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网友问答

  网友(锅米):怎样的建筑外立面算不整洁?

  刘洋:有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有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搭建的情形或其他明显影响城市容貌的不整洁情形。

  网友(小白马):小区的楼房外立面由谁负责?

  刘洋: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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