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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黄埔区云埔街东勤路第三方施工损坏中压燃气管道事件行政处罚案
创建时间: 2024-09-13 18:09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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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31059,黄埔区东勤路发生第三方施工损坏燃管道事件,事发当日,施工单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挖掘机在东勤路段宝洁物流园东侧进行人行道土方平整作业过程中刮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施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知道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黄埔区云埔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事施工单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2500元(大写:玖万贰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涉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36900元(大写:叁万陆仟玖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规依据

  (一)对施工单位的处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建设单位的处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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