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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广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擅自施工破损燃气管道案
创建时间: 2024-09-13 18:09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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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38418时许,广州市花都区源和村山前旅游大道项目门口发生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建筑有限公司,该是由于施工单位广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作业方便,在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下,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违规挖掘项目出入口排水沟造成

  花山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当事人施工单位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擅自扩大施工作业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损。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花山镇人民政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事施工单位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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