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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创建时间: 2017-06-08 03:0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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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穗城管委〔2014〕301号)将于2017年7月7日有效期满。为更好地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实际,我委在修订评估后,形成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相关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于2017年6月15日前发送至传真(020-37612798)或电子邮件(gzjianduke@163.com),来信请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菜园东1号(市余泥渣土管理处收),并注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联系人:苗百超,联系电话:37612642)






  附件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根据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环卫车辆检测机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办理运输许可、车辆进行审验及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立案查处情况,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企业和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自企业领取《处置证》和《标识》之日起,开始诚信记分。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当年考核周期,次年起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环卫车辆检测机构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立案查处案件资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的处理意见为依据。

  第七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记录管理信息平台,并向相关部门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开放端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应当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评价记录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实时共享立案信息。

  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认为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诚信记分标准的,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将有关证据资料、记分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综合评价记录管理信息平台。

  第八条对企业和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记录记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承运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有效《标识》或者不遵守运输联单管理制度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分处理,同时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2分处理。

  (二)车载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的,经管理部门通报后未及时整改的,对车辆按照每宗次记2分处理,对企业按照每车次记1分处理。

  (三)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3分处理,同时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3分处理。

  (四)不按照运输时间路线要求运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记3分处理,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3分处理。

  (五)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身外侧带泥行驶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5分处理,同时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5分处理。

  (六)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证》和《标识》,或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5分处理,同时对相关车辆按照每车次记5分处理。

  (七)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0分处理,同时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10分处理。

  (八)车辆到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或者使用未领取有效《标识》的车辆承运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0分处理,同时对车辆按照每车次记10分处理。

  (九)擅自改装车辆车厢尺寸承运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给予记10分处理,对车辆按照每车次给予记30分处理。

  (十)不配合现场执法检查或接受调查处理的,现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10分处理,同时对相关车辆按照每车次记20分处理;妨碍执行公务、围攻、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或破坏执法工具等暴力抗法行为的,视情节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30到50分处理,同时对相关车辆按照每车次记50分处理。

  (十一)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20到30分处理,同时对相关车辆按照每车次记15分处理;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40到50分处理,同时对相关车辆按照每车次记30分处理。

  第九条年终被区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或被广州环卫行业协会资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对企业每宗次给予记减5分至20分,同时对企业所属车辆全部记减3-10分;经相关部门确认有积极参加自然灾害的救灾、工程事故抢险等行为的,对企业每宗次给予记减20分至50分,同时对企业所属车辆全部记减10-15分。

  第十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记录诚信综合评价记分后,应当每季度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记分情况。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根据各区汇总的上年度诚信记分情况,对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进行类别评定,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布上年度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诚信记分和企业类别评定结果。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的诚信记分情况,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出。市建筑废弃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相对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根据异议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当年,全部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均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企业首次领取《处置证》当年,其诚信综合评价类别暂不评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首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上年度诚信综合评价记分结果进行类别评定。

  第十二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一)上年度诚信综合评价记分总和小于40分(含40分)的,为一类企业;

  (二)上年度诚信综合评价记分总和大于40分且小于80分(含80分)的,为二类企业;

  (三)上年度诚信综合评价记分总和大于80分小于100分的,为三类企业。

  第十三条每个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周期内,企业累积记分满60分的,由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进行提醒,由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或企业自行组织教育整顿。

  每个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周期内,企业累积记分满100分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企业《处置证》,视整改情况限制其在30至60天内不得重新申领。

  企业因诚信评价两次被吊销《处置证》的,从最后一次被吊销《处置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企业被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处置证》的,由原发证机构根据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将企业《处置证》及企业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同时收回。

  企业因诚信评价被吊销《处置证》后,重新申办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的,其诚信记分按照首次申领《处置证》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记分符合收回《标识》条件的,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发证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按要求收回当事车辆《标识》。

  每个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周期内,车辆记分满30分的,由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向车辆所在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回《标识》,且限制其10天内不得重新申领。

  车辆记分满50分的,由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收回《标识》,视整改情况限制其在30至90天内不得重新申领。

  车辆两次因记分满50分被收回《标识》的,从最后一次被收回《标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标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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