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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吊销广州市元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0-01-17 10:01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穗城管〔2020〕3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吊销

广州市元力建设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七家企业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


  广州市元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安莱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兆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永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新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系统统计,你公司已经达到吊销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的条件。

  2020年1月15日,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0年第1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文书号依次为:广州市元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1号]、广州安莱运输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2号]、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3号]、广州市兆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4号]、广州市永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5号]、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6号]、广州新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穗城管(诚信处理)(市局)处字﹝2019﹞7号]}。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当日,由原发证的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你公司《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公司与建筑废弃物排放人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已作为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的材料、且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排放许可决定的,该排放许可决定仍然有效。在重新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前,你公司及车辆不得承运上述合同相关工程所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三、建筑废弃物排放人与你公司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你公司重新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之前,不得作为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的申请材料。

  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你公司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之前,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对你公司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组织审验。

  五、行政处罚的禁止申请期满后,如有意愿继续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可依法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

  六、重新申请建筑废弃物运输许可之前,请你公司及所属车辆禁止承运建筑废弃物,同时务必加强教育整顿,全面提升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15日

  (联系人:杨汝,联系电话:866742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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