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一、分类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市学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学校可在分成上述四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分。 可回收物:包括下列学校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废纸类:报纸、杂志、书籍、笔记本、练习本、宣传单张、试卷、草稿纸、贺卡等废纸,饮料盒、牛奶盒等。 废塑料:塑料袋、饮料瓶、塑料凳椅、塑料文具、光盘磁带、拆除金属部分的转笔刀等。 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玩具、文具、餐具、用具、家具等金属生活用品用具。 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窗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餐厨垃圾:指学校饭堂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中废弃的和剩余废弃的食物,如米饭、面食、肉类、骨头、蔬菜、瓜果皮核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涂改液、废温度计、废油墨盒、废充电电池、废扣子电池等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卫生巾、湿巾纸、陶瓷制品、海绵、旅行袋、球类、花盆、毛巾、帽子、衣服、鞋类等等。 上述生活废弃物的归属类别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城市管理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灰色。 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标志分别为: 

三、分类方法 学校应组织师生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人人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并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学校内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专门设置一次性软包装专门收集容器,动员本校师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分别投放。 结合学校生活垃圾特点,课室内先将垃圾按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两类进行投放,由学生每天将自己产生的垃圾按类别分别投放到本班级的垃圾箱里,养成不乱丢垃圾的好习惯,班级集中收集后再投放到学校校园内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学校饭堂和学生在课室吃剩的食品都投放到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饮料盒、牛奶盒等则投放到一次性软包装专门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到校园内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学校清洁作业人员必须分类收集学校内产生的垃圾,并负责对垃圾进行二次分类。 学校可回收物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有偿回收或自行送至附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餐厨垃圾自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或由本区域城管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环卫服务机构上门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致电城管部门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由城管部门转运到各区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其他垃圾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由城管部门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分类收集转运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一次性软包装的回收由学校联系相关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处理。 生活垃圾排放时,应将垃圾准确投入收集容器,防止影响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餐厨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其他垃圾可当日或隔日及时清运。可回收物分拣、贮存不得影响学校内环境卫生,并摆放有序。 废纸类排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外封套、钉针等,并铺平迭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一次性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金属等混杂之物品应尽可能按属性进行拆解。碎玻璃等坚硬锋利物品应用纸包好,以免伤人。 学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时,应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事故。 四、《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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