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一、分类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市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市民可在分成上述四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分。
可回收物:包括下列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废纸类: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张、信封、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蛋盒、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计算机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便条、月历、笔记本、纸箱等。
废塑料:塑料袋、塑料餐具(便当盒、碗、匙)、塑料生鲜食品盒、保鲜袋(膜)、塑料薄膜、塑料瓶、塑料食用油罐、塑料盆桶等容器、塑料日用品、塑料凳椅、塑料文具、塑料玩具、有机玻璃制品、光盘磁带、过塑膜、保护膜、牙刷、牙膏皮、泡沫塑料等。
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衣架、文具、玩具、餐具、用具、家具等金属生活用品用具。
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和剩余废弃的食物,如米饭、面食、过期食品、肉类鱼虾(可含壳)类、螃蟹壳、贝壳、骨头、蔬菜、瓜果、皮核、蔗渣、茶叶渣、榴莲壳、椰子壳,以及家庭盆栽废弃的树枝(叶)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废化妆品等)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充电电池、废扣子电池等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生活中废弃的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纸尿裤、卫生巾、湿巾纸、烟蒂、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如安全帽)、海绵、旅行袋、球类、花盆、地毯、踏垫、浴巾、毛巾、帽子、棉被、枕头、床单、床罩、布料(含碎布)、衣服、鞋类、袜子、窗帘、桌布、围裙等。
上述生活废弃物的归属类别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城市管理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灰色。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标志分别为:

三、分类方法
居民应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分别袋装,根据本区域生活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楼道或垃圾房的分类容器,由环卫工人进行收集。受环境条件制约的住宅区,居民可先将垃圾分成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两类进行排放,环卫工人收集后再按四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 可回收垃圾可预约服务企业上门有偿回收,或自行送至就近回收点交易,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密闭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至居民生活区指定投放点的有害垃圾回收容器,或投放至商店、企业设置的专用回收箱;其他垃圾袋装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排放时,应将垃圾准确投入收集容器,防止影响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 废纸类排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外封套、钉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利乐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金属等混杂之物品应尽可能按属性进行拆解。碎玻璃等坚硬锋利物品应用纸包好,以免伤人。 居民家庭废旧家具用具、废旧大件电器及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排放,可预约环卫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并支付劳务费。 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不可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年花等废弃花草应根据本区域城管部门的要求,定时定点排放,综合利用。 四、《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厨余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4月1 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24小时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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