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一、分类标准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根据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成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投放、收集。 可回收物:指公共区域内废弃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类(报纸、宣传单张、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等)、废塑料(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瓶等)、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等金属生活用品)、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等玻璃制品)。 其他垃圾指在公共区域内废弃的除可回收物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卫生巾、湿巾纸、纺织品、陶瓷制品、烟蒂、碎花盆、枯枝落叶等。 上述生活废弃物的归属类别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城市管理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灰色。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其标志分别为: 三、分类方法 垃圾由责任单位及时清扫、收集;市民应按分类指引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相应的废物箱中。 在投放瓶罐等容器时应倒空内装物,一次性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烟蒂应熄灭。 垃圾收集人员收集垃圾时应对市民投放的垃圾进行分拣,分类收集,尽可能实现资源回收。分拣垃圾应防止垃圾落地、污染环境。 其他垃圾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由城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可回收物送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交售。 公共区域垃圾应及时运输处理,防止溢出废物箱。 四、《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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