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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正式发布
创建时间: 2022-03-03 18:03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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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广州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编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401/T 144-2022)(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2年1月21日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比原规范,新规范简化了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更新了分类类别及标志,新增了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和运输设备配置要求,规范了可回收物收集、转运、运输的设施设置要求;增加了投放点作业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订框架结构,设计更精细。修订了原规范第4章“总则”为“基本规定”,删除了重复内容,并将原规范第5章“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归到此章。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运输的流程,新增了第6、7、8章,分别为分类收集、中转设施和运输设备设置的内容。原规范附录A修订为“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明确了产生源的具体范围。原规范附录B修订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原规范附录C修订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是修订产生源类别,内容更简化。修订了原规范第5章产生源分类。原规范第5章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10类场所,产生源分类过细,条文之间内容重复。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穗分类联席〔2020〕7号)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居住区、机团单位、经营区域、公共场所四类,更好分类指导不同场所的设施配置。

  三是修订四类垃圾标志,更具衔接性。修订了原规范分类类别及标志。根据《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将原规范“餐厨垃圾”修订为“厨余垃圾”,并修订了附录B分类标志的颜色、大类小类组合标志等内容,新增了分类运输车辆标志和大件垃圾收集点标志。将有害垃圾图标中“电池”图标下的文字“电池”修订为“铅蓄电池、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等”,将“灯管”修订为“荧光灯管等”,相应修改了图标下英文文字。新增了附录B中图B.2其他垃圾分类标志的小图标。

  四是新增收集、中转、运输设施配置要求,链条更完整。新增了分类收集、中转设施和运输设备配置规定。为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全链条建设,推动分类体系的完整性和实时性,《规范》(修订送审稿)新增了第6-8章“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分类中转设施配置”和“分类运输设备配置”三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规范选址、配套设施设备的配置、功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是新增可回收物设施配置要求,两网深度融合。新增了可回收物设施配置规定。原规范未规范可回收物收集、中转、运输的设施设置要求,《规范》(修订送审稿)在第3章“术语和定义”新增了“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的定义,并在第6-7章“分类收集、中转设施设置”编写相关条文。此番修订有利于促进环卫系统和再生资源系统有机融合,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是新增投放点作业要求,内容更具针对性。新增了投放点作业要求,删除了居民投放要求。《规范》(修订送审稿)将“投放”修订为“投放点”,并补充了移动分类投放模式的设备要求。针对定时和误时投放点的特点,提出保洁管养要求,提出分类指导作业要求,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投放准确率,提高分类水平。

  《规范》实施后,将明确垃圾分类设施设置任务和作业规范,有助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运输及处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广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助力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广州样本,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有力支撑。(技术研究中心 廖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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