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南沙街进港大道附近例行执法巡查时发现,1台炮机正对水泥地面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点距旁边的燃气标识仅有20cm左右,现场既无燃气公司人员在旁指导,也未在作业前探明燃气管道的走向和位置,更未设置任何标志桩。执法人员当即叫停施工。经询问,该施工项目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向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全面询问了解,发现原来是建设单位认为该段燃气管道未投入使用、未通燃气,在管道附近施工不需报备、不需制定保护方案。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正常的保护方案和报备程序,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燃气企业,希望各单位企业引以为戒。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级高级主办蔡劲松表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政燃气管网燃气设施,无论是否投入使用,均不会改变其为燃气设施的法律性质。《条例》不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样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未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同样受到保护。在未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5米范围内施工,一律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后才可动工,如果进入0.7米范围内施工,还要按规定申请燃气企业人员进行旁站指导。
据了解,今年2月份以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二大队对涉燃气管道的“两无”施工,叫停3宗,督促第三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工地签订保护方案19个。(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正亮、钟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