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中村安全隐患政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为做好城中村安全隐患工作,预防和遏制城中村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13年2月28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中村房屋,在符合管道燃气、电、水设施安装和安全供气、供电、供水条件下,管道燃气、供电、供水等单位根据用户申请可以为用户办理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申请手续。
二、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提供房屋建成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作为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的依据。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建成时间有关证明的确认不得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不影响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
四、2013年3月1日后建成的城中村房屋,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市城管委、市经贸委和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