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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06-10-10 16: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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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省创建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和省卫生村工作广泛、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在1999年省爱卫会制订的《考核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内的地级、县级市均可申报省卫生城市;省内所有建制镇、乡均可申报省卫生镇;省内所有3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均可申报省卫生村。

    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镇改制为街道的,可参照卫生镇标准申报省级卫生镇;由村改制为居委会、社区的,可参照卫生村标准申报省卫生村。

    二、申报条件

    (一)除“四害”工作有两项达到国家或省的除“四害”标准。

    (二)申报省卫生镇、村的,必须是市卫生镇、村。

    三、确认程序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的确认程序由申报、调研、考核、命名表彰四个部分组成;省卫生村的确认程序由市级考核和省级抽查复核两部分组成。

    (一)申报

    申报市、镇、村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方能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相应申报书,材料齐全。

    申报均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附相应申报书附件(样式见附件一、二)。省卫生村由各地级市组织考核,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审定,报送文件需附每村一份的《省卫生村审定书》(样式见附件三)。卫生村的审定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之前和10月底之前。省卫生城市和省卫生镇的申报时间为每年29月。

    (二)调研

    调研分为明查和暗访两个环节。以现场检查为主,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省爱卫会办公室自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材料、决定是否组织调研。如不符合条件,应书面或电话向申报者说明原因。

    (三)考核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调研情况,认为具备考核条件的,确定考核时间,并向申报者发出书面考核通知。

    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鉴定组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并通报考核结果。

省卫生村的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实施,省爱卫会办公室审核上报的《省卫生村审定书》,随机抽查复核,给予确认。在抽查复核中,以市为单位,若出现1个不合格,则对所有上报的卫生村进行复核,并停止该市一年的申报资格。

    (四)命名表彰

    省爱卫会根据考核结果,对通过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省卫生村考核和复核确认的,将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个批次,以省爱卫会文件予以命名表彰。

    四、监督管理

    省爱卫会实行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实行过程管理,并对所辖区域负总责。获得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省卫生村称号的,应继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爱卫会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坚持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对巩固措施不力、工作明显滑坡、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结合全省城市(镇)卫生检查工作,对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及省卫生村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认结果书面报送省爱卫会办公室(格式见附件四、五、六)。未提交复核确认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复核确认结果分为三类:

    A类:已基本建立社会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卫生状况保持良好;

    B类:已建立部分规章,巩固措施基本落实,卫生状况保持较好;

    C类:管理不善,卫生状况滑坡较严重。

    省爱卫会将通过抽查及暗访进行复核确认,复核不合格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者,撤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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