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长者助手 登录
搜索
  • 微博
  • 微信号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穗好办
    • 关注 · 穗好办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市容环卫
打印|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创建时间: 2015-06-28 16:06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填埋、焚烧、生物处理、综合处理等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萝岗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行政区域内的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应当遵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流程设计的理念,坚持全过程监管、专业化监管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营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业主或者运营商。

  第二章 运营监管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个项目制定监管细则,派驻现场监管人员。监管细则应当明确月度评分方式,对运营情况评分,评分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挂钩。

  第七条 运营单位必须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和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八条 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垃圾进场(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接收许可垃圾。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设备,对生活垃圾进出场(厂)进行双向计量,计量管理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办法》执行。计量数据、视频应与计量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对接并实施实时传送。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周边的生活垃圾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场(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操作手册、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等运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程、制度实施运行和管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年审和强制检验、校验。特殊、重大、关键设备的操作手册等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年度检修时间计划应当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各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绿化美化、环卫保洁、道路冲洗,确保场(厂)内干净卫生、无明显臭味。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工作协调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管会议,总结通报运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AAA级标准运行,并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技术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卸料大厅内安排专职人员现场管理,保证运输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

  (二)按规定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尿素等辅助材料,并做好购买、仓储、使用记录备查。其中活性炭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的用量使用,并以两者中用量大的为准。

  (三)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运行期设施内气体应通过焚烧炉进行高温处理,停炉期设施内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排放。

  (四)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燃烧室的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

  (五)焚烧厂内须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稳定化后的各项指标应满足最终处置的技术要求。

  (六)鼓励对炉渣和飞灰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相应标准运行。运行管理须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营单位要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应包括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计划、垃圾填埋区作业单元控制面积、填埋压实度、雨季应急、车辆指挥调度、已填垃圾作业面及时覆盖、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等,

  (二)控制填埋场恶臭污染排放,重点对裸露垃圾、渗滤液、填埋气等恶臭污染源进行治理,安装除臭装置,加强恶臭环境监测。

  (三)填埋场封场后,运营单位要加强封场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继续对填埋气体、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并对地下水、渗滤液、填埋气体、大气、生活垃圾堆体沉降及噪声进行环境安全监测。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厂和综合处理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运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须收集和妥善处理;产生的废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恶臭气体浓度和气体排放要符合相关标准;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 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排污监测台账,监测台账包括日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记录、运营单位的监测情况及月汇总表(包括各监测点位、采样记录、监测指标、监测次数)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监督性监测对象及主要监测因子:废水的总磷、总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气的颗粒物、酸性气体、二噁英;废渣的灼减率、二噁英;厂界噪声、臭气。

  监督性监测频次:废水、地下水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1次,每次为瞬时采样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1次;其他监测内容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与省信息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稳定。

  第二十四条 焚烧厂应分别对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每条焚烧生产线在线监测系统做到独立设置、布点科学、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项目数据应按规定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焚烧厂的二噁英进行监测,每年共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在线监测项目至少包括流量、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

  第二十七条 监测结果超标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整改或者根据环保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监测结果超标将作为监管机构处罚的依据。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特殊工种按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场(厂)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场(厂)内道路顺畅;生活垃圾运输车倾倒作业安全有序;车辆离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前进行冲洗;车辆尾斗要求复原;车容车貌整洁;对进场(厂)车辆滴漏情况进行检查;进场(厂)车辆要求按道行驶、不得冲卡及时速超10km;专门设定排放渗滤液和清理车厢垃圾的区域等。

  垃圾运输车辆应遵守《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场(厂)车辆管理规定》,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填埋场暴雨台风应对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按照有关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要做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处理信访投诉的有关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第五章 远程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建立全市垃圾处理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垃圾处理设施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的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监管机构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垃圾处理设施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监管机构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核实、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控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五)对全市垃圾处理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监控管理;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以下数据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一)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出水pH、COD、氨氮、出水流量等指标,填埋作业区、地磅区、渗滤液处理厂等区域实时监控视频;

  (二)焚烧厂炉膛出口温度、锅炉主蒸汽流量等运行数据,渗滤液处理出水pH、COD、氨氮、出水流量等指标,烟气烟尘、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等在线监测指标,中控室、烟囱、地磅房等区域实时监控视频。

  第三十九条 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远程监控系统数据符合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数据有效捕捉率为90%以上,严禁人为中断传输;

  (四)各相关单位要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相关单位自筹;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监管机构编报财政预算申请经费。

  第四十一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并在省环保厅建立的公开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至少保存一年。

  运营单位应按照《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测年度报告、自行监测结果报告,并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场(厂)门口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规定对外公开场(厂)运行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公众开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让公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并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众和新闻媒体相关事宜,通报重要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交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参观接待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由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维护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维护费年度计划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运营单位每年1月份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维护费使用财务报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和审核年度维护费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按月结算,运营单位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拨付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量监管和运营监管情况,对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审核拨付。

  第八章 检查措施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制度,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运营监管检查评分表》(见附表)进行评分。

  日常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

  年度综合检查由监管机构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十一条 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配合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监管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运营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向运营单位发监管函并抄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违规内容与垃圾处理费核拨挂钩,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监管机构。

  第五十三条 年度综合检查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检查占60%,年底一次性检查占40%。

  第五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每年根据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和检查情况应形成如下报告:

  (一)运营单位应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运营监管办法执行情况报告》;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营单位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监管机构的检查评分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报送《广州市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和评价报告》。

  第五十五条 建立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们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限届满或者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的,依法评估后修订。


附表

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

运营监管检查评分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监管内容和要求

1

行政管理

5

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设施运行操作管理、实验室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和各类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公开并组织落实

按监管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数据、环保排放数据、环保物料使用数据和环境监测化验数据等内容

是否按照监管函、会议纪要等各类整改通知的要求落实整改

是否及时获得及维护所有相关部门要求申请的各种资质、许可和批准等与运营相关的认证

2

计量管理

20

计量具体操作与管理应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生活垃圾进场(厂)

每年应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对地磅进行校验并密封,未经监管人员批准不得擅自打开;涉及计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渗滤液流量计、焚烧厂上网电量电表等)维护保养前应通知监管人员,并将维修清单、校验报告等材料复印件及时报送监管人员

对垃圾、渗滤液、飞灰固化物等生产物料及生产附属产物进行称重记录,将每辆车辆进出场日期时间、车牌号、垃圾来源、运输单位、重量等各数据信息详细记录并存档

3

运行管理

20

焚烧

垃圾处理量控制:月平均处理量应介于0.7-1.1倍设计日处理量

运行时间:每条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低于8000小时

焚烧控制:

1、炉膛始终保持微负压;

2、焚烧炉二次燃烧室烟气温度不能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烟气温度低于850℃时,须使用辅助燃烧器助燃,每半年应对温度计量器进行一次校准;

3、锅炉省煤器出口烟气氧含量始终保持6-12%

4、正常运行情况下,锅炉主汽流量小时均值应介于0.7-1.1倍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MCR,不宜长期过度超负荷或低负荷运行;

环保物料:石灰、活性炭、尿素或氨水等环保物料品质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活性炭投加量不得低于基准值,其他环保物料投加量不得明显偏离基准值(降低10%),基准值为运行第一年实际运行平均数据

20

填埋

填埋作业:

1、卸料区面积适宜,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

2、每层摊铺厚度是否超过0.5m

3、作业区域应实现分区填埋;

4、压实遍数及压实度、日覆盖及中间覆盖方式、堆体变化或库容利用情况、阶段性及最终封场覆盖应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雨污分流

5、堆体边坡应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对侧向变形采取有效监测与防范措施;

6、定期喷洒灭蝇药剂,苍蝇密度控制在10/(笼·d)以内

7、具有有效防飞散设施及措施;

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导排收集和处理:

1、地表水、地下水导排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良好;

2、渗滤液产量计量设备完好,污染物指标定期监测;

3、渗滤液导排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完好;

4、渗滤液主要工艺环节进出水量及指标情况、最终出水量及排放指标达标情况等记录完整;

臭气控制:

1、现场作业区域、地磅房、渗滤液处理设施等区域设置除臭风炮、轴流风扇等有效的除臭设施,工作时间应保持不间断工作(雷雨等恶劣天气除外)

2、渗滤液调节池应密封加盖,对产生的沼气应收集处理;

3、应针对现场臭气成分进行分析,选用合适有效的除臭药剂;

4、对场区道路每天使用除臭除垢溶液清洗道路。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情况:

1、具有填埋气产量计量设施和相关记录;

2、定期对填埋气组分及性质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

3、填埋气导排设施运行良好,导排畅通;

4、具有完整导排设施运行维护和压力监测记录;

5、具有填埋气预处理及利用设施及记录;

6、填埋气减排指标应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

4

污染控制

20

焚烧

烟气处理:

1、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烟尘、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环评批复要求,包括在线监测数据和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报告数据;

2、每年烟气二英监测结果应全部达标;

恶臭控制:

1、卸料门应保持密封性良好,运行期和停炉期生活垃圾贮存坑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臭气泄露;

2、运行期设施内气体应通过焚烧炉进行高温处理,停炉期设施内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排放;

3、每日应对卸料大厅、进场廊桥等区域进行冲洗保洁,确保厂区无明显臭味。

炉渣处理:

1、每月每条焚烧线生产炉渣热灼减率不高于5%

2、炉渣坑不得有明显未燃物;

3、炉渣运输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运输过程中无抛洒现象;

飞灰处理:

1、飞灰实行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2、飞灰固化物转移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电子联单,飞灰固化物出厂量与接收单位接收量应相等;

3、飞灰稳定固化后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表1浸出毒性要求。

污水处理:

1、渗滤液及生活污水处理须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2、厂内处理,处理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应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

3、外运处理,渗滤液外运应填写渗滤液外运转移联单,渗滤液出厂量与接收单位接收量应相等;

场界环境空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或环评批复要求

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或环评批复要求

20

填埋

渗滤液处理出水指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或环评批复要求

地表水各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48)或本底调查标准要求

地下水各项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或本底调查标准要求

场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或环评批复要求

5

环境监测

5

按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实施,并提供准确的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因子和频次应满足运营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严者

6

远程监控

5

配备完善的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监管方远程监管系统,能提供完整、连续的监测数据;监测因子应满足运营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严者

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数据捕集率不低于90%

定期维护在线监测系统,每半年请有资质的单位校准一次(其中烟气监测系统应每季度校准一次)。

在线监测系统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方批准同意

7

安全管理

15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票、工作票制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完善,安全标志规范,并定期开展检查维护

运营人员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资质,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各类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现场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8

卫生管理

5

场(厂)区应保持干净整齐,无抛撒垃圾;场(厂)内各类标识牌应保持清晰、醒目,定期检查更换

每天对场(厂)区进行环卫保洁和绿化路面清扫、冲洗,及时修复破损

制订虫害控制计划,定期对场(厂)区进行消杀以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四害措施

9

公共关系

5

维护好与周边群众关系,及时做好相关投诉的回复工作,并将投诉办理情况报监管方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组织落实

配合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1、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表格内容对检查项目再行细化,制订评分操作细则;2、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表格内容对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开展管理工作;3、涉及环保、安全问题扣分不受所分配分数的限制。)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主办: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邮编:510030

备案号:粤ICP备10079992号-3  网站标识码:4401000054  

版权所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