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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
创建时间: 2015-05-18 16:0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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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中的以及使用过程中新增的人行道设施的设置。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总则、一般要求、位置、密度和尺寸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7733  地名标志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YZ/T 0067  信筒

DBJ440100/T 160  井盖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人行道设施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中人行道范围内的设施,包括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

3.3 

人行道 sidewalk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空间,包含通行带、设施带。参见附录A

3.4 

通行带 area for pedestrian

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参见附录A

3.5 

设施带 public facilities area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参见附A

3.6 

路口人行带 sidewalks around the crossing

道路交叉口圆角控制范围内的人行道。参见附录B

3.7 

人行护栏 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3.8 

车止石 car stop stone

限制机动车进入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3.9 

人行导向设施 guiding facilities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信息的设施。

3.10 

公交车站设施bus station facilities

包括站牌、候车亭、座椅以及引导乘客排队用的安全护栏。

3.11 

信息牌 information board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3.12 

报刊亭 newstand

零售报刊的设施。

3.13 

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 area between building and road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

3.14 

公益性设施 Pubilc Infrastructure

公益性设施包括盲道、车止石、台阶、梯道及坡道、缘石坡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面)、装饰井盖、交通设施、街牌、人行导向设施、人行护栏、路灯、行道树、废物箱、消火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

3.15 

公共服务性设施 Service Facility

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花池、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座椅、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牌、报刊亭、活动厕所和环卫工具房、路内停车设施、配电与变电设施、派出所标识灯箱、弱电设施等。

4 总则

4.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3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4 应与广州的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4.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6 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4.7 设置的设施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5 一般要求

5.1 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街道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的人数、频次、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5.2 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宜满足通透性要求。

5.3 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周边已有的公共设施,适当整合,避免重复。

5.4 新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2 m,改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 m,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1.5 m

5.5 宽度不小于5 m的人行道,可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但应保证3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5.6 宽度小于5 m且不小于3.5 m的人行道,除公益性设施外不宜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5.7 宽度小于3.5 m的人行道,应只设置公益性设施,同时应保证2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5.8 通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应设置外露地面的公共设施;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其他设施。

5.9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 m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设施。

5.10 沿车行道边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带范围,留出0.25 m的车辆通行安全侧向余宽。

5.11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活动厕所、报刊亭。

5.12 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边人行道上的设施设置密度可适当加密。

5.13 设施的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4 设施不应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5.15 设施不应占压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应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5.16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整洁美观。

5.17 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盲道

6.1 城市各级道路、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旅游景点和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

6.2 盲道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6.3 设置位置

6.3.1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0.250.5 m处设置。

6.3.2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右侧(面向机动车前进方向)0.250.5 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5 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25 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6.3.3 提示盲道应设在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0.25 0.5 m、公交站台距路缘石0.250.5m处。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以及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6.4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当盲道行进方向遇到井盖时,应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a) 绕开井盖接顺盲道。根据井位所占人行道路面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见下图1和图2

图1 左侧人行道位置较宽时                2  右侧人行道位置较宽时         

b) 当井盖与路面平顺、无高差时,可采用热熔涂料涂装覆盖井面,使盲道接顺。热熔涂料宽度与提示盲道砖的宽度相同,见图3

3  人行道上井盖的提示盲道

c) 公交车站处,应在站亭前候车位置对应的人行道上铺设提示盲道,并与行进盲道接顺,见图4和图5

单位为毫米

4  当只有一个公交车站亭时盲道的设置

单位为毫米

 

5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公交车站亭相距较近时盲道的设置

6.5 外观限制

6.5.1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500 mm。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 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5.2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7 车止石

7.1 为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范围,缘石坡道处应设置车止石。

7.2 车止石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应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且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降低对道路景观的不良影响。

7.3 车止石高度不应低于400 mm,间距应控制在0.81.5 m。车止石宜统一设置为:高度1000 mm,间距1.2 m

7.4 车止石要求坚固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宜采用仿花岗岩材质,并配筋。

8 台阶、梯道及坡道

8.1 台阶、梯道及坡道等设施需结合人行道合理设置,除行人交通设施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梯道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

8.2 人行道台阶、梯道及坡道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8.3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 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 mm,并不应小于100 mm。踏步踏面应防滑,三级及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8.4 梯道宜采用直线形。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 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l60 mm。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8.5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0 mm。高度超过300 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0 mm

8.6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他坡度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9 缘石坡道

9.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以及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0.0l m

9.2 人行道上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9.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9.4 在直线段人行道较宽时设置缘石坡道时,可采用扇形单面坡或三面坡,见图11和图12

单位为毫米

 

图11  直线段人行道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大样

单位为毫米

 

图12  直线段人行道三面坡缘石坡道大样

9.5 在道路转角处和直线段设置缘石坡道时,可采用形式如下图1314

单位为毫米

 

13  交叉口处全宽式缘石坡道大样

单位为毫米

 

14  交叉口直线段全宽式缘石坡道大样

9.6 在人行道较窄时或车库出入口处设置缘石坡道时,应采用形式如下图15和图16

单位为毫米

 

图15  直线段全宽式缘石坡道大样(用于汽车出入口)

单位为毫米

 

图16  直线段全宽式缘石坡道大样(用于人行道较窄时)

10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面)

10.1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面时,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并采用不同材质或颜色的铺装材料区别于人行道,以提高道路的适用性和景观性。

10.2 与人行道混合设置的非机动车道铺装应尽量采用整体式路面结构。

10.3 为分离快、慢交通,与人行道共面的独立非机动车道应设置在设施带右侧(面向机动车前进方向)的人行道平面上,非机动车道宜设置在绿化带左侧(面向机动车前进方向)。绿化带中宜种植乔木,以改善非机动车道的行驶环境。

6 非机动车道位置图

10.4 与人行道共面的独立非机动车道,车道数不宜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 m

10.5 在公交车站位置,与人行道共面的独立非机动车道不应中断或缩窄。

10.6 所有涉及非机动车上下人行道的位置,均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口及车止石。

10.7 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相适应,非机动车的位置、宽度以及与人行道的关系应结合道路等级、红线宽度等设置。

11 装饰井盖

11.1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各类装饰井应具有防盗功能,方形井应与人行道平行设置。

11.2 装饰井盖应选用填充式井盖,并应首选矩形。

11.3 装饰井盖应使用标准规范的专业标识,并应在其上面铺设与所在人行道统一协调的人行道砖,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

11.4 装饰井盖的尺寸、材料应符合广州市地方标准DBJ 440100/T 160的规定。

12 交通设施

12.1 交通信号

12.1.1 设置交通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12.1.2 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未设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的对向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路缘线切点附近。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道路右侧人行道上,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人行道上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当道路较窄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

b)   独立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应采用柱式安装在对向右侧距路缘的距离为0.82 m的人行道上;

c)   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安装在人行横道两端内沿或外沿线的延长线、距路缘的距离为0.82 m的人行道上,采取对向灯安装。

12.1.3 信号灯安装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和道口信号灯采用悬臂式安装时,高度为5.57 m;采用柱式安装时,高度不应低于3 m

b)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安装高度为2.53 m。在借用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采用悬臂式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情况下,安装高度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相同;

c)   人行横道信号灯安装高度为22.5 m

d)   道口信号灯安装高度不应低于3 m

12.1.4 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应符合GB 50688GB 14886的要求。

12.2 交通监控

12.2.1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2.2.1.1 设置位置

12.2.1.1.1 交通监控点的设置位置应能避开建筑物、树木、交通标牌或其它物体对摄像机监控视角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立杆和摄像机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标志。

12.2.1.1.2 交通监控点的设置位置应能兼顾考虑交通违法行为的拍摄。

12.2.1.1.3 在路口安装时,交通监控设备一般安装在路口的西南角或西北角,防止太阳西斜对摄像机的照射损坏。

12.2.1.2 安装方式与要求

12.2.1.2.1 监控摄像机的安装根据现场情况,一般选择以下两种安装方式:

a)   立杆安装:在路口或路边开挖基础并立杆,将监控摄像机安装于杆的横臂上;

b)   附着安装:在桥墩、防撞墙、立柱或其它牢固的建筑物上安装支架(水平或垂直),将监控摄

像机安装于支架上。

12.2.1.2.2 立杆安装时,监控杆的高度根据监控区域及避开障碍物等因素考虑,一般选择815 m,且不低于6 m,横臂的长度设计以36 m较为适宜,且不小于1 m

12.2.2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

12.2.2.1 设置位置

a)   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

b)   城市道路上交通违法事件较多的路段和路口;

c)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多发地点;

d)   城市出入口、重要的机关学校、商业中心等地点。

12.2.2.2 一般条件下拍摄单元应采用立杆安装方式,立杆应设置在路口或右侧路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在桥墩、防撞墙上或吊装于支架上。采用支架或吊装方式时,应考虑被附着物不应有明显的震动。路段截面型交通违法抓拍系统在道路环境允许,不影响城市景观的条件下可采用T型杆安装方式,立杆设置在道路中心绿化带;在无法利用吊装的情况下,可采用龙门架安装方式。

12.2.2.3 违法自动抓拍设施的拍摄单元安装在立杆横臂上,高度为710 m,净空不低于6 m,横臂长度一般采用4m6m8m,最长不宜超过12 m(臂长超过12 m时可采用轻型龙门架安装)。

12.3 交通标牌

12.3.1 宽度大于 3.5 m 的人行道,交通标牌外缘不得越出设施带范围;宽度不大于 3.5 m 的人行道,交通标牌外缘应控制在距侧石外边线 1 m 范围内。

12.3.2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标牌与建筑物必须保持1 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柱式、路侧附着式标志内边缘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人行道的外侧边缘或土路肩不应小于0.25 m。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为1.82.5 m

12.3.3 人行道上交通标牌设计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13 街牌

13.1 街、巷的交叉口均应设置街、巷标牌。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 m时,可适当增加街、巷标牌的数量。

13.2 应因地制宜地确定街牌的设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位导向功能。

13.3 街牌一般可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碑碣式,以及其他方式设置。

13.4 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 m。小于2 m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型。

13.5 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的规定。

14 人行导向设施

14.1 设置条件

14.1.1 步行目的地众多的步行区域内,如商业街、中央商务区、广场和比赛场馆等区域。

14.1.2 人流集散、换乘地点,如车站、交通枢纽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换乘地点人流量大,行人在出口处需要明确的交通信息指引,应在换乘地点出口处设置完备的人行导向设施。导向设施应以地图为主,辅以路线导向设施。

14.1.3 行人面临多条路线选择的地点,如道路交叉口,尤其是大型立交附近,应在道路进口处设置导向设施,明示过街设施及周边区域。当路段连续距离超过300~500 m,也应设置导向牌,帮助行人明确路线。

14.2 设置位置

人行导向设施应设置在设施带内,不应占用通行带。

14.3 设置密度

人行导向设施的设置间距应300500 m

14.4 路线导向设施应反映1000 m范围内的人行过街设施、公共设施、大型办公和居住区的行进方向。地图导向设施应反映附近人行过街设施、公共设施、大型办公和居住区的位置。

14.5 限制尺寸

路线导向设施中的步行者导向牌除标识外高度不大于2.2 m,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0.6 m2

15 人行护栏

15.1 下列位置应设置人行护栏:

a)   人行道与邻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

b)   桥梁人行道外侧;

c)   位于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人行道边(车道侧);

d)   交叉口人行道边(车道侧)及其它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

e)   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坡)道口附近无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道路两侧设人行护栏。护栏的长度宜大于200 m

f)   车辆进出较多的道路出入口局部路段的人行道边(车道侧)。

15.2 同一路段宜设置统一样式的人行护栏。

15.3 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0 mm,并不得低于900 m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 m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15.4 人行道与车行道分隔护栏宜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采用预埋基础护栏,高度不宜低于1100 mm

15.5 人行护栏应避让障碍物,如消防栓、邮箱和电杆等,或者将护栏开口与障碍物进行结合,在不影响障碍物功能的前提下,保持护栏的连续性、美观性。

15.6 人行护栏开口是提供车辆和行人遵照规定通行的通道口,应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设置。

16 路灯

16.1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等设置应符合CJJ 45的相关规定。

16.2 灯杆在人行道上的位置与路缘石的距离不小于0.25 m

16.3 灯杆在人行道上独立设置时,占用的宽度为1.01.5 m

17 行道树

17.1 行道树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独立设置时占用宽度为1.21.5 m;占用宽度小于1.5 m时,不宜种植乔木。

17.2 行道树种植株距不小于4 m路树为乔木时,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17.3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以满足停车视距要求;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宜采取池篦子覆盖,以避免裸露土壤。

17.4 绿带、花坛()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 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17.5 行道树种植设计时,在路口范围应预留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空间。

17.6 行道树与路灯应交错分布,且纵向不宜与路灯布置在同一断面上,以避免行道树遮挡路灯,影响道路照明。

18 废物箱

18.1 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应按环卫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容积适宜的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8.2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每个公共电汽车站应至少设置1个废物箱。

18.3 废物箱的单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大街路段:2550 m;交通干道路段:5080 m;其它路段:80100 m,部分生活服务性功能强、人流密集的次支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可适当减小。

18.4 为实现垃圾的分类处理,废物箱采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分开投放、收集的分类废物箱,箱体上应有明显标识易于识别,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GB/T 19095的规定。

18.5 投入口位置应在箱体的顶部或侧面上部,投入口下缘距地面距离为0.550.95 m

19 消火栓

19.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或绿地等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道路宽度大于60 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9.2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 m,间距不应大于120 m

19.3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 m,尽量按距车行道边缘0.5 m处设置,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 m

20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20.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置:

a)   监控杆应根据监控要求及现场实际环境,选择适当规格的监控杆;同一条道路应安装同一类型杆体;人行道宜采用3.5 m4 m高的杆体;

b)   设备箱可在监控杆、地面或挂墙安装。地面安装不得妨碍交通。挂杆安装时,设备箱在杆体上的进线开孔位置应不低于3 m,同一条道路上挂杆安装的箱体高度宜保持一致

c)   摄像机安装离地面距离不宜低于3.5 m

20.2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

a)   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路口标志(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一般情况下采用立柱式,具备条件且安装后效果明显的地方可选用附墙式

b)   在视频监控区域内:重要十字路口应设两个标志牌,分别位于十字路口近东南角东向路面和近西北角北向路面上;不具备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设应设一个标志牌,位于十字路口近东南角东向路面;其他丁字或三叉路口原则上应设一个标志牌,优选位置设于路口近东南角东向路面,次选位置设于路口近西北角北向路面;应根据路口之间距离远近和路段长短,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标志牌设置数量和地点;

c)   标志牌的设置,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和车辆交通安全。标志牌立柱应设置在路缘石外0.5 m处,离路口115 m,标志牌的净高为2.2 m

d)   标志牌版面、尺寸、配色详见《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21 花池

21.1 宽度大于5 m 的人行道,可在部分路段根据实际情况和景观需要,设置花池、放置花钵,但必须保证3 m 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21.2 花盆的尺寸应适合所栽种植物的生长特性,有利于根茎的发育,一般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草本类盆深200 mm以上,灌木类盆深400 mm以上,乔木类盆深450 mm以上。

22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22.1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宜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22.2 宽度3.5 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至少2 m的通行带宽度。宽度5 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

22.3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应设置在道路的设施带内,且不应压缩人行道的有效人行通行宽度。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非机动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围栏高度不应超过1.3 m

22.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1520 m为宜。

23 座椅

23.1 设置位置

宽度5 m以下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座椅。

23.2 限制尺寸

普通座面高度380400 mm,宽度400450 mm。长度宜为:单人椅600 mm,双人椅1200 mm,三人椅1800 mm,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宜为100110°。

23.3 座椅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转角处应作磨边倒角处理。

24 公交车站设施

24.1 站牌:

a)   在站台上设置的站牌应符合站台的限界要求和安置位置要求;

b)   在路边设置的站牌,牌面与车行道成垂直角度站牌,其侧边距路缘石距离应大于0.3 m;牌面与车行道平行的站牌,牌面距路缘石距离应大于0.6 m

24.2 公交站台及候车亭:

a)   公交站台宽度要求:快速公交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 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 m;常规公交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 m,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 m

b)   公交站点需要设置候车亭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客流量需要设置13 个候车亭,但最多不能超过3 个。候车亭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设置,以拟建站点的实际情况确定;

c)   候车亭设置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5 m;充分利用绿化等市政设施间的空隙,预留足够的空间供行人通行且不得影响绿化建设;港湾式站点公交候车亭的位置是由加速带起点往来车方向建设;不能骑压通信、电力等管线(井)

25 信筒

25.1 设置位置:设置于道路设施带内,远离车行道一侧;信筒的正面(即投信一面)与汽车的前进方向相对,方便用户投信。

25.2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不应小于500 m

25.3 规格:分为直方体型和圆柱体型,具体尺寸按照YZ/T 0067规定。

26 公用电话亭

26.1 设置位置:设置于道路设施带内,远离车行道一侧;公用电话亭的正面朝向人行道一侧。

26.2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电话亭同侧设置间隔应不小于500 m

26.3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内的道路人行道上公用电话亭设置间隔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

26.4 电话亭宜采用敞开式单机型设置的方式,长度不大于1.0 m,宽度不大于1.0 m,高度不大于2.2m

27 信息牌

27.1 宽度3.5 m以下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信息牌;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 m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信息牌。

27.2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信息牌同侧设置间隔应不小于1000 m;在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内的道路人行道上,设置间隔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

28 报刊亭

28.1 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人行道原则上不得占道设置报刊亭,原有报刊亭应就近退入城市次干路、支路或建筑物退缩范围内,逐步实现入室经营。

28.2 宽度小于3.5 m的人行道不设报刊亭;宽度3.55 m的人行道可设小型报刊亭;宽度大于5 m的人行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中型或小型报刊亭;宜保证设置报刊亭后人行道净宽至少大于3.5 m,并根据各路段实际人流量及基地情况现场调整布局;报刊亭应背向机动车道,面向人行道经营。

28.3 人行道上临近绿化带、人行天桥出入口、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地下隧道出入口、隧道通风口及其他现有市政设施的,原则上人行道同一断面上不再设报刊亭。

28.4 报刊亭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占道面积、扩大经营的范围;不得占压盲道、市政管道井盖位置,不得妨碍沿路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建筑出入口;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不得遮挡治安监控探头。

29 活动厕所和环卫工具房

29.1 宽度5 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活动厕所和环卫工具房。

29.2 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 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 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 m。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条件适合路段设活动厕所。

29.3 活动厕所规格:

a)   单体单蹲位型厕所规格尺寸:蹲式厕所高2.7 m(坐厕高2.5 m),宽1.2 m,纵深1.4 m

b)   单体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厕所规格尺寸:高2.55 m,宽2.2 m,纵深2.4 m

c)   2+1+12个蹲位加上1个管理间加上1个残疾人间)规格尺寸:蹲式厕所高2.75 m(坐厕高2.5 m),长6.55 m,宽2.3 m

29.4 环卫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景观的隐蔽位置。

29.5 环卫工具房规格尺寸宜为:宽2 m,长25 m

30 路内停车设施

30.1 路内停车设施靠近车位设置,可按距车行道边缘0.5 m以内非车行道上设置。

30.2 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按 148泊位的比例设置。

30.3 在不妨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在路内停车路段人行道范围内设置停车标牌和配置工作岗亭。

31 配电与变电设施

31.1 大型配电、变电设施应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31.2 对有条件入室的箱式配电、变电设施,应设在建筑物内;对现有架空变压器应逐步下地

31.3 原则上不在人行道上设置箱式配电、变电设施。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人行道设置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地下式,无法设置时再将箱式配电、变电设施设置于距车行道边缘11.5 m人行道范围内,同时应至少保证2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32 派出所标识灯箱

32.1 每个派出所设置2个以上路边标识灯箱。

32.2 路边标识灯箱应设置在通往派出所的主要道路路口,以派出所所在地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0 m,并符合醒目、庄重、安全、牢固的要求。

32.3 灯箱采用铝合金,主龙骨立柱采用型材,路面以上高度为2350 mm,宽750 mm,厚205 mm

32.4 由派出所负责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

33 弱电设施

33.1 室外落地式弱电箱体(如电缆、光缆交接箱等通信设施、有线电视等)设置于距车行道边缘不少于0.5 m人行道范围内,同时应至少保证2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33.2 弱电箱体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避免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

34 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

34.1 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34.2 在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设置人流集散场地时,应与相邻人行道标高持平,地面铺装应与相邻人行道相协调。

34.3 在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设置公益性设施,如花池、座椅等,应参考本文相应条款。

35 保养维护

35.1 设施设置单位应全面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标注设施的编码、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便于维护管理。

35.2 设施设置单位应制定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

35.3 设施设置单位安排人员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35.4 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遇汛期或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5.5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35.6 设施设置单位迁移、拆除设施时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35.7 城市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参 考 文 献

[1]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 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2]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规范

[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5]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6]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7]  CJJ 7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8]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9]  CJ/T 377  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10]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1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

[12]  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  邮政[1994]292

[13]  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邮部[1995]939号)

[14]  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国邮联[2000] 452号)

[15]  广州市人行道无障碍设施设置细则

[16]  广州市迎亚运市政道路大中修项目-广场及人行道建设管理指引

[17]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18]  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研究

[19]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研究

[20]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指导规范

[21]  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范

[22]  广州市绿化条例

[23]  广州市道路路口和路面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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