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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创建时间: 2018-02-11 16:02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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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的规定,《暂时办法》已于201711日失效。为加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暂行办法》失效后有必要制定新的部门行政规章对相关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为此,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暂行办法》在广州市实际执行情况,修改了《暂行办法》,制订实施《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对应最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服务许可的审批、发证和监管工作进行修订。将服务许可的审批、发证和监管工作修改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的统筹指导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对应的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二)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修改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三)根据“三证合一”有关规定,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细化分类

为解决《暂行办法》对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相关条款太笼统,与本市实际执行情况不完全相符的问题。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细化分类为五类:1.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2.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运输服务;3.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4.从事水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根据从事的服务类型分别对应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细化、修改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内容

(一)对应细化分类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类型,将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了分类、细化和优化,使相关条款更具执行性。

(二)将《暂行办法》关于从事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含有特许经营的内容进行调整,与普通许可的形式相一致。

(三)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取消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反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对象为货车,而现行垃圾运输车、扫路车等环卫车辆因为不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货车目录中,无法按货车类别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范围均不包括、不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删除“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等有关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许可证的申领地

进一步明确服务企业关于许可证的申领地。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删除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有关条款

由于办理申请延期需要具备的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与重新申请许可证的要求基本一致,申请延期并无实际意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即可。删除关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有关条款。

六、删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检查内容部分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检查内容”与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不完全相符,实际检查内容应根据不同服务类型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对应检查。由于前面条款已对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作了详细描述,此处不再重复。删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条款。

七、删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制订是由于《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前,本市未曾发放过该类许可证,因此制订此过渡条款。现已没有保留的必要。删除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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