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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已废止)
创建时间: 2007-01-25 16:0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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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6〕67号 1996年6月4日)

  为加强本市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垃圾、残土以及泥、土、沙、石、灰等建筑用料。
  二、本市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排放或者受纳散体物料的,必须在施工前或者排放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并领取《散体物料准运证》。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5000立方米),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办;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到工程所在区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有关申办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前必须清洗干净。运输途中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50元给予处罚。
  五、散体物料的运输必须由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和专用车辆承担。
  凡承担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认定书》。《资质认定书》每年审查一次。有关散体物料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按统一标准进行改装。从1996年10月1日起,未经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在运输散体物料时,必须在车前显著位置放置有效的散体物料准运证。
  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统一制定散体物料运输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每半年审查一次。
  有关散体物料专用车辆的改装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排放。违者,由散体物料排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车次10000元罚款进行处罚。
  八、排放、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定额标准进行预算,并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
  接受运输任务的单位不得再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排放、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改装的车辆进行运输。违者,以该工程散体物料总量运输费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有关部门应当对散体物料排放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一)市国土房管局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时,应会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并代该处发出《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的通知》。
  建设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须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领取《已办理施工前期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证明书》,经国土房管部门查验后才予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领取《已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证明书》,经规划部门查验后,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建委在批出《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会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四)城监部门在发放施工标牌时,应查验《余泥渣土排放证》。对未办理排放证的单位,不发放施工标牌。
  (五)规划部门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合格证明》的,不予验收。
  十、自有受纳散体物料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地块内自行受纳,应办理排放、受纳申报手续。违者,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十一、鼓励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举报电话:84484509)。
  十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十四、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散本物料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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