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长者助手 登录
搜索
  • 微博
  • 微信号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穗好办
    • 关注 · 穗好办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市容环卫
打印|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广州市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质量评价保障工作的意见
创建时间: 2007-01-25 16:01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
 

广州市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质量评价保障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穗容环〔2003〕43号

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质量评价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容环卫局,番禺、花都区市政管理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环境卫生监管效能,适应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及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广州市环境卫生评价和监督制度,加强监管,以实现标准化、经常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环境卫生质量评价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主管部门)系列内部依照环境卫生分区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层级评价监督,使环境卫生质量的保障工作在市、区、街、居委得到层层的落实。市开展市容环卫杯竞赛(实施《广州市羊城市容环卫杯竞赛方案》及标准),其他各层级可通过相应或其他办法保障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质量的监管。对环境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质量的评价以《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依据。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特定地段可高于统一的标准。
  (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包含经营性服务和非经营性的作业)质量的评价和监管。
  二、环境卫生业务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管。
  环境卫生业务承包合同必须规定不低于《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服务标准,有规定妥善处理突发性污染情况的条款,有对作业质量进行考核及对违约进行制裁的条款。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实施备案制度及调查、核查,掌握评价监管对象的必要资料,为消灭管理的盲点提供信息支持。
  (一)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公园、体育场馆、居住区公共区域、水域、建设施工场地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环境卫生维护措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联系人姓名报送所在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行组织生活垃圾清运的单位应将垃圾清运量、运输设备的有关情况及联系人姓名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卫局备案。
  (三)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服务的内容、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资格证及联系人姓名等资料向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区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市容环卫主管应组织或委托环卫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环境卫生备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并将调查、核查的情况及时报市市容环卫局。对未进行备案的,市市容环卫局将注销其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垃圾处理场的证件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备案或隐瞒事实以逃、漏垃圾处理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组织对本行政区环境卫生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一)每次检评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环卫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成员参加,记录检评时间、地点、检评等级并注明定级理由,且所有检评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二)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环卫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每月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至少进行一次检评。市市容环卫局组织的检评成绩计入区检评的记录。全市范围内接到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主体和机团单位的服务区域的投诉,由区或市局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计入当月的月检评成绩。
  (三)环境卫生质量以“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优于《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检评等级为“优”;达到《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检评等级为“良”;低于《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洁效果不佳或废弃物密度超标50%的检评等级为“中”;低于《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洁效果较差或废弃物密度超标100%的检评等级为“差”。
  (四)检评对象年度受检成绩以全年各月份成绩平均计算。
  五、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环境卫生质量评价档案库,并报送市市容环卫局。各区市容环卫局应通过环境卫生质量评价促进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
  (一)一次检评或一个阶段检评的报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环境卫生质量评为“中”或“差”的,应通知责任主体及服务主体及时整改;对经通知整改仍未整改,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公开暴光。
  (二)对未符合《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属区市容环卫局发包的,应根据合同对承包者给予经济制裁,属其他单位发包的,通知发包方按合同处理。
  (三)对垃圾清运作业不符合标准的,由区市容环卫局报请市市容环卫局注销该作业单位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垃圾处理场的证件。
  (四)对环境卫生服务质量较差,经多次通知整改仍未彻底整改的经营服务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批准并通知有关组织(机构)取消该单位的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格,或建议有关组织(机构)降低该单位的企业等级。
  (五)进行环境卫生业务发包评标的单位,应查阅市、区市容环卫局环境卫生质量评价档案,并以检评资料作为衡量投标承包单位业绩的重要指标。
  附件:环境卫生问题整改通知书
   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情况备案表
   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备案表
   自运垃圾备案表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质量评价△ 意见
抄送:市建委(城管办),市爱卫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
   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水
  上市容环卫管理处,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市生活废
  弃物管理中心。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主办: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邮编:510030

备案号:粤ICP备10079992号-3  网站标识码:4401000054  

版权所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