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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重处罚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通告(已废止)
创建时间: 2008-10-27 16: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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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重处罚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通告

(穗府〔1995〕64号 1995年6月9日)


     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重处罚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属八区施工的施工单位,不得雇请无余泥渣土准运证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违者,除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以施工标牌为准,下同)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的罚款;屡犯的,责令其限期停工整顿。
    二、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不封盖、超载、车厢破损造成漏洒污染道路的,除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外,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洗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每污染1平方米路面处以50元罚款。
    三、凡违章倒卸余泥渣土的,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责令违章者限期清理违章排放的余泥渣土,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车辆予以扣车3个月。在重点路段、高速公路上违章倒卸余泥渣土,或违章排放余泥渣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或造成交通阻塞的,除按上款处理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司机的驾驶执照,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单位或个人装修场所,住宅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应按广州市排放余泥渣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雇请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没收运输者的违章工具,责令其清理违章排放的余泥渣土,并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未领取白天余泥渣土准运证的车辆,不得在7时至19时内运输余泥渣土。违者,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对雇主和司机各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章排放余泥渣土或车辆运输余泥渣土污染路面的,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按本通告处罚。其中,在高速公路上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处罚;在珠江隧道区域范围内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罚;在公路上的,也可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处罚。对已被处罚的违章行为,有关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处罚。
    七、对举报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由查处违章行为的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奖励:(一)对举报机动车辆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经核实,给予第一个举报者2000元奖励;(二)举报非机动车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经核实,给予第一个举报者100元奖励。举报者应写明(或电话说
明)违章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违章时间、地点。
    八、本市过去颁布的余泥渣土管理规定如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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