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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创建时间: 2008-08-31 16:0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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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
                                                       穗容环[2004]136号

  一、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准运证核发行为,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及有关车辆运输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在广州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须经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卫部门)审验合格,发放准运证,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营运。
  三、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分为正证与副证,正证由环卫部门核发,副证经环卫部门批准后,由车辆所属单位印发。
  四、运输建筑垃圾必须同时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正证与副证。
  五、首次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凭申请书及车辆资料向环卫部门提出审验车辆的申请,按受理凭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车辆审验。
  发证部门审验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六、环卫部门定期对已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行车厢密封性能的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车辆当场作出继续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决定;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暂时留置准运证。送检单位或个人应对有关项目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补检申请。主管部门在补检合格后,交回建筑垃圾准运证。
  七、建筑垃圾准运证必须放置在车辆驾驶室明显位置,并随时接受环卫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
  环卫部门对违章行为或车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进行记录,执法部门及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未改正不良记录的车辆,中止其运输行为,并且在准运证期满后不予续期。
  八、不得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或检查时不能出示准运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余泥管理处负责实施。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相关条文: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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