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操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关于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见附件),拟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9年11月22日。相关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到我局,请注明《关于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修改意见。
电子邮箱:zhoutao2@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
关于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本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禁止经营餐饮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猎德大桥及珠江后航道洲头咀至番禺大桥段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禁止在二沙涌、东濠涌、猎德涌、荔湾涌、花地河、石井河、大沙河涌、沙河涌、棠下涌、车陂涌、马涌、黄埔涌、康乐涌、新河浦涌、赤岗涌、市桥水道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违反本通告,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通告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180日后(即2020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