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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创建时间: 2019-12-14 13:12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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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及使用,我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9年11月25日,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电子邮箱:zenglinzi@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驻街(镇)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城管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分级分类、披露、使用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息主体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以合法、公正、安全、准确、及时为原则,遵循国家及省、市的统一要求,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超越行政管理需要的范围。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业务规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及建设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各区城管局按统一业务规范开展本部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做好信息的记录、更新维护、分级使用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分类分级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系统是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平台。各级城管部门须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向系统报送信息。信息归集应当采用信息自动转录的方式,避免信息重复报送。

  第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状况信息;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信息;失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信息;提示信息是指能反映信息主体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为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三个等级。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信息:

  (一)违法建设造成拆除难、拆除成本高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且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严重拖延城管领域项目工期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给城管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四)破坏、损毁、长期占用城市管理公共设施且造成人员伤亡、无法修复等严重后果的;

  (五)使用暴力干扰、阻碍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

  (六)因违规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重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八)在日常监督检查、城管领域采购项目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申报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或其他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领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情节严重的;

  (九)暴力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导致人员受伤的;

  (十)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城管部门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十一)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十二)被吊销许可证的;

  (十三)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城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因严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而被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

  (十五)因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十六)城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信息认定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信息: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城管部门的诚信约谈或提醒告诫工作的;

  (二)城管部门立案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拖延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存在违法建设,且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城市管理公共设施,或阻挠、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

  (五)因违规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或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六)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

  (七)在环卫、市容、生活垃圾分类、燃气等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八)造成一般或较重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九)在日常监督检查、城管领域采购项目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申报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或其他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领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暴力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的;

  (十一)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城管部门对自然人处以小于5000元罚款,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小于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

  (十二)被城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十三)城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轻微失信信息是指除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之外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违反告知义务或信用承诺的;

  (二)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

  (三)因存在违法建设被责令拆除的;

  (四)不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造成居民生活区、公共场所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被城管部门警告、训诫或通报批评的;

  (六)被责令改正或退还,或要求限期治理、整改的;

  (七)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信用分计分制度,符合诚信加分或失信扣分情形的,应于信用信息产生之日由认定部门对加分值或扣分值进行记录,并与信用信息同步报送至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系统。每个信息主体累计对应一个信用分值。

  第十三条  每个信息主体原始信用分为100分,对于在城市管理领域无失信记录且未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均可参与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认定。诚信主体认定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总分达120分以上的,认定为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分值不设上限。对诚信主体加分规则如下:

  (一)被区级以上城管部门予以行政奖励的,加20分;

  (二)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每累计达10个小时的,加5分;

  (三)存在被城管部门予以确认的其他良好守信行为的,每项加5分。

  第十五条  以原始分100分为基准,对失信主体扣分规则如下:

  (一)每产生一项严重失信信息,扣30分;

  (二)每产生一项一般失信信息,扣10分;

  (三)每产生一项轻微失信信息,扣5分;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按信用状况划分为轻微失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三个等级。信用分在70分(含)以下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高于70分且低于80分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80分(含)以上且低于100分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对于存在严重扰乱城市管理秩序行为,且行为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的信息主体,经城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主体,同步纳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因披露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再披露的,自动从计分范围中删除。

  第十八条  失信主体名单根据计分情况产生并进行动态调整。被列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自列入名单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未经告知不得对该主体名单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诚信主体名单。

  自然人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予向社会公开,但可供授权主体查询和政务共享。

  第二十条  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其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和使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城管部门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对于不同程度的失信主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轻微失信主体,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告诫、提醒;

  (二)对于严重失信主体及一般失信主体,采取书面方式予以告诫、警示,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城管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城管领域行政许可中,不予采用容缺受理、承诺告知制等信用行政审批形式;

  (二)在城市管理工程项目政府招标采购和承建业务竞争中不列入比选对象;

  (三)对于回收处理服务企业,限制列入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库资格,已在供应商库内的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四)取消参与城管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资格;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列入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城管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参与城管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资格;

  (二)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一)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二)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

  (三)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

  (四)申请严重失信信息修复的失信主体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符合失信信息认定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应向认定或披露失信信息的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罚款缴纳账单、现场整改照片、整改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参与信用类培训证书、社会公益服务证书、诚信表彰奖励证书等。

  城管部门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主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主体。对于确认修复的失信信息不再进行披露,标注后转为档案保存。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解除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修复申请的城管部门可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信用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诚信约谈记录、参与信用类培训或社会公益服务证明材料等审核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并可将守信信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管部门须对本部门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分级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及信息分级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发现信息错误、失效、不完整或不规范使用等情况的,及时更正,并反馈至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信息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并定期对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信息进行检查。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应通知信息报送部门重新报送。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2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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