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2020〕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
《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操性,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见附件),拟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11日。相关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到我局,请注明《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修改意见。电子邮箱:zhoutao2@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本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不得经营餐饮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在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琶洲大桥及珠江后航道洲头咀至番禺大桥段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临水一侧);无堤防的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不得在二沙涌、东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马涌、黄埔涌、康乐涌、赤岗涌、荔湾涌、花地河、大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石井河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告自2020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