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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省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实施指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2-05-18 19:05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各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实际工作,我局制定该实施指引,现印发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8日


省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实施指引

(广州市)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实际工作,制定该实施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建筑废弃物进行省内跨区域平衡处置以及省内其他地市建筑废弃物到我市进行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办理登记手续。

  二、办理单位

  排放单位,即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水运中转设施经营单位。

  三、办理流程

  (一)在实施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前,排放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一式五联,下称《登记表》),依次由排放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接受地主管部门、排放地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各联交由对应单位留存。

  (二)我市建筑废弃物进行省内跨区域平衡处置的,排放地主管部门为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省内其他地市建筑废弃物到我市进行跨区域平衡处置的,接收地主管部门为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市余泥处具体负责登记手续实施事宜。

  四、办理要求

  (一)涉及单位委托人的,应当具备《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排放许可,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应当具备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三)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具备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

  (四)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应当具备建筑废弃物转运资质,我市水运中转临时装卸点(码头)应当通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挂网公开。

  (五)通过我市水运中转临时装卸点(码头)进行省内跨区域运输处置的,船务企业应当与临时装卸点(码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通过陆路进行省内跨区域运输处置的,陆运企业应当与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六)消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消纳许可,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应当具备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

  涉及外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运输单位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消纳场所有关资质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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