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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平台第三方服务单位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2-09-13 14:09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广州中诚公低碳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平台(下称“监管平台”)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平台监控管理效能,强化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我局已完成2022年广州城管余泥综合管理系统(含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平台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州中诚公低碳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诚公公司”)作为中标单位,自2022年9月17日起,由其负责该项目合同期间的监管平台第三方监管服务工作,提供新车载终端接入测试、车(船)载终端初装入网审验、在网审验等服务。

  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协助完成新车载终端接入测试有关工作,收集新申请准入的车载智能终端品牌信息推送至中诚公公司;并制定对应的终端设备厂商服务质量评价体制,实行优胜劣汰原则,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督促鼓励设备厂商完善设备质量,提升业务服务水平。

  三、新准入车辆(船舶)首次安装车(船)载终端时,由中诚公公司利用监管平台进行在线预审,出具《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审验报告》(详见附件1)。(工作联系人:刘灏、梁志棚;联系电话:020-86602712;联系邮箱:gz_zcg@163.com)。

  四、车辆(半)年审时,由运输公司自行通过所属监管平台账号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进行自检,出具《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证明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发送至各区城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车辆(半)年审预约审核材料,同时发送一份给监管平台第三方服务单位留存。

  五、车(船)终端安装和使用其余流程详见《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船)智能监控终端审验相关事宜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载智能监控终端安装和使用的通知》(穗城管〔2020〕76号)。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审验报告

   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证明告知承诺书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9日

  (联系人:杨汝,联系电话:86674202)


  附件1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审验报告(一式三份,监控平台第三方、运输公司、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有限公司 :

  贵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由XXX公司安装的智能监控终端共计XX台,现进行初装终端审验,调整完成后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平台(下称“监管平台”)联网成功,实现与监控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贵公司的XX台运输车辆(船舶),现已纳入监管平台监管体系,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传输协议(试行)》(穗城管〔2018〕1191号)要求。此报告有效期内适用。

  附件:运输车辆(船舶)在线(入网)认证清单

  广州中诚公低碳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并该骑缝章)

  审验人:

  审验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附件:运输车辆(船舶)在线(入网)认证清单

序号

车(船)

牌号

品牌

型号

发动机

品牌

发动机

型号

终端

ID

车机

厂商

终端

型号

终端软件

版本号

监管平台

SIM卡号

定位

视频

设备

自检
















































































  注:【√】表示通过,【×】表示未通过。


  附件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线(入网)证明告知承诺书(模板)

  (一式三份,监控平台第三方、运输公司、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我司(公司名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由XXX公司安装的智能监控终端共计XX台,现我司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进行自检,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传输协议(试行)》(穗城管〔2018〕1191号)相关要求,同意将自检通过的车辆纳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平台监管体系,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采用书面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法律效力。

  二、若相关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三、如所属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半)年审时出现异常情况(离线,功能失效等),本公司愿意承诺2个工作日内联系终端供应(代理)商整改修复,确保已安装的车辆(船舶)车(船)智能监控终端正常在线,符合相关要求。

  四、本公司承诺每隔半年重新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车(船)载智能监控终端进行自检,并对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传输协议(试行)》(穗城管〔2018〕1191号)相关要求的车辆重新出具告知承诺书。

  五、本公司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附件∶XX公司运输车辆(船舶)智能监控终端自检

  通过清单

  承诺单位:

  (盖章,并该骑缝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XX公司运输车辆(船舶)智能监控终端自检通过清单

序号

车(船)

牌号

品牌

型号

发动机品牌

发动机型号

终端ID

车机

厂商

终端

型号

终端软件版本号

监管平台

SIM卡号

在线状态

轨迹定位

五路视频

设备

自检





















































































  注:颜色标注内容【√】表示通过,【×】表示未通过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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