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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使用工作指引(广州市)
创建时间: 2024-08-30 17:08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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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关于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下称“平台”)部署要求,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试运行省跨区域监管平台。

  现基于平台的使用,结合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手续、协作监管有关工作,具体工作指引如下。

  一、平台使用主体及职责

  (一)政府部门

  1.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广州市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具体包含建筑废弃物管理处、执法指导处、水上市容管理和执法处、余泥处。

  建筑废弃物管理处负责统筹工作推进,对接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根据省级政策,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机制,编制细化工作指引,沟通省内地市建筑废弃物主管部门,协调海事、港务、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信息互通和协作监管力度,及时跟进市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执法指导处负责依职责协助开展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陆路运输执法工作;水上市容管理和执法处负责依职责协助开展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水路运输执法工作;

  余泥处负责组织开展培训,配置用户账号;负责为水路消纳单位创建平台账号(南沙区单位由南沙区自行创建);结合水运中转临时装卸点管理工作机制,对不落实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登记手续和电子联单签认工作要求的,强化管理力度。

  2.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应辖区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各区局负责对跨区域平衡排放建筑垃圾手续进行核对确认,出具最终意见并签字盖章上传;督促指导水运中转临时装卸点经营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登记手续和电子联单签认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工地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登记手续和电子联单签认工作;对不落实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登记手续和电子联单签认工作要求的,强化监管力度。

  (二)相关企业

  1.陆路排放单位,即建筑垃圾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完成登记手续,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完成电子联单签认。

  2.水路排放单位,即涉及水路外运建筑垃圾的水运中转设施(装船点)经营单位;负责在实施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完成登记手续,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完成电子联单签认。

  3.陆路消纳单位,即涉及陆路外运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工程等)经营单位;负责对排放单位发起的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登记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在接收处置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完成登记手续,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完成电子联单签认。

  4.水路消纳单位,即涉及水路外运的水运中转设施(卸船点)经营单位;负责对排放单位发起的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登记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在接收处置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完成登记手续,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完成电子联单签认。

  二、平台基本功能

  (一)政府部门

  1.查看全省建筑垃圾跨区域排放、运输、消纳的所有数据,查看不同层级(省级-各地市-具体项目)的数据,直观掌握全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情况。

  2.提供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信息。

  3.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信息管理。

  4.对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提供最终意见。

  5.用户配置,对各自的用户、组织、菜单、功能权限、数据权限进行配置管理。

  (二)相关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具备企业获取登录省跨区域监管平台的账号、企业和项目信息完善、电子围栏录入和维护的功能。

  2.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管理。具备企业发起建筑垃圾跨区域排放登记申请、申请进度查询、跨区域消纳证明管理等功能。

  3.电子联单确认。具备电子联单APP账号获取、电子联单签认功能。

  4.排放/消纳计划管理。具备查看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进度信息(实际排放量、计划排放量等)、查看电子联单信息功能。

  三、平台操作流程

  (一)账号创建与获取

  1.政府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余泥处)负责局内部处室的人员账号配置,负责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管理员账号配置,负责水路消纳单位(南沙区除外)平台账号创建;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员负责单位内部账号配置,南沙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水路消纳单位平台账号创建。

  2.相关企业。

  (1)陆路排放单位通过平台(网址:http://113.98.245.220:8443),点击【注册账号】-【我是工程单位】-填写信息-【注册】,即可获取平台“登录账号+密码”。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工程信息、工地信息、工地电子围栏信息。

  (2)水路排放单位获取账号有两个方式。

  一是水路排放单位通过平台(网址:http://113.98.245.220:8443),点击【注册账号】-【我是消纳场所】-【我是水运中转设施】-填写装船点信息-【注册】,即可获取省跨区域监管平台“登录账号+密码”。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水运中转设施基础信息、电子围栏信息。(推荐使用该方式)

  二是由管理部门创建账号,创建成功后,将平台“登录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水路排放单位人员。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水运中转设施基础信息、电子围栏信息。

  (3)陆路消纳单位获取账号有两个方式。

  一是陆路消纳单位通过平台(网址:http://113.98.245.220:8443),点击【注册账号】-【我是消纳场所】-点击对应场所类型-填写信息-【注册】,即可获取省跨区域监管平台“登录账号+密码”。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消纳场所基础信息、电子围栏信息。(推荐使用该方式)

  二是由管理部门创建账号,创建成功后,将平台“登录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陆路消纳单位人员。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消纳场所基础信息、电子围栏信息。

  (4)水路消纳单位账号由政府部门创建,创建成功后,将平台“登录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水路消纳单位人员。成功登录后,应当按要求完善卸船点基础信息、电子围栏信息。

  (二)登记手续流程

  1.排放单位发起登记申请

  (1)陆路排放单位。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由排放单位填写《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并提供施工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土壤检测报告等材料,由排放单位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上传。

  (2)水路排放单位。在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由排放单位填写《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由排放单位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上传。

  2.消纳单位进行登记确认

  1陆路消纳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对排放单位发起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上传。

  (2)水路消纳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对排放单位发起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上传。

  3.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

  1)接受地主管部门。

  对申请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至广州市内消纳的,由消纳场所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出具最终意见并签字盖章上传。

  对申请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至外市消纳的,由对应地市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上传。

  (2)排放地主管部门。

  对申请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至广州市内消纳的,由对应地市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上传。

  对申请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至外市消纳的,由排放单位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出具最终意见并签字盖章上传。

  (三)电子联单签认

  1.排放单位签认。

  (1)陆路排放单位。在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手续后、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陆路排放单位应当下载电子联单APP并获取账号密码。运用电子联单APP,对进行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每车次出场前均按照“拍照识别车牌-识别结果核对-联单信息确认”流程进行电子联单签认。

  (2)水路排放单位。在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手续后、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水路排放单位(装船点)应当下载电子联单APP并获取账号密码。运用电子联单APP,对进行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船舶,每船次出场前均按照“拍照识别船舶号-识别结果核对-联单信息确认”流程进行电子联单签认。

  2.消纳单位签认。

  (1)陆路消纳单位。在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手续后、项目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陆路消纳单位应当下载电子联单APP并获取账号密码。运用电子联单APP,对进行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每车次进场前均按照“拍照识别车牌-识别结果核对-联单信息确认”流程进行电子联单签认。

  (2)水路消纳单位。在完成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手续后、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前,水路消纳单位(卸船点)应当下载电子联单APP并获取账号密码。运用电子联单APP,对进行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船舶,每船次进场前均按照“拍照识别船舶号-识别结果核对-联单信息确认”流程进行电子联单签认。

  (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

  政府部门依职责,按照上述工作责任,通过平台驾驶舱查看跨区域排放源头、排放数据、消纳场所情况、消纳数据、联单信息和监测预警等信息,充分利用协同处置中心,加强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监管工作。

  上述操作流程,具体均可通过附件查看平台操作指引。


  附件:

  1.工作指引图示.wps

  2.省监管平台操作指引(企业端-陆路排放企业).pdf

  3.省监管平台操作指引(企业端-陆路消纳企业).pdf

  4.省监管平台操作指引(企业端-水路排放(装船点)企业).pdf

  5.省监管平台操作指引(企业端-水路消纳(卸船点)企业).pdf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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