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2024〕360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燃气领域取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深入部署基层减负工作。规范村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是基层减负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提出“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燃气领域取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燃气企业在办理燃气开户报装等业务时,不得在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下,要求燃气用户提供村居出具证明材料。
二、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阶梯气价人口数核算有关工作,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阶梯气价人口数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函〔2024〕1802号)(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阶梯气价人口数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