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 穗城管规字〔2018〕7号 | 《广州市城市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 穗城管委〔2013〕109号 |
第一条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
第三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定期检查,分类管理的原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相关规范要求。 | 第三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定期检查,分类管理的原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相关规范要求。 |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主管部门,区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日常监管。 |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主管部门,区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车辆和设备的日常监管。 |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修保养、经费投入、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从事城市管理作业。定期检查的技术保障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承担。 |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从事城市管理作业。定期检查的技术保障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承担。 |
第六条 各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对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容美观,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司乘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高超载、垃圾外露、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 第六条 各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对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容美观,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司乘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高超载、垃圾外露、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在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当清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尽量排尽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理车辆尾部周边的吊挂垃圾,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车身整洁再上路。 |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在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当清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尽量排尽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理车辆尾部周边的吊挂垃圾,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车身整洁再上路。 |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按以下范围和频次进行检查: (一)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等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每年检查一次。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范围和频次,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按以下范围和频次进行检查: (一)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等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每年检查一次。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范围和频次,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采取以区为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检查为主,零散或复检车辆定点送检为辅,过程抽查配合的模式。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采取以区为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检查为主,零散或复检车辆定点送检为辅,过程抽查配合的模式。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
第十条 纳入检查范围的车辆和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在投入作业前,应当进行首次检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数据库。数据库的日常管理、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承担。 | 第十条 纳入检查范围的车辆和设备建立管理档案。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在投入作业前,应当进行首次检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数据库。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单位城市管理作业资质核查。 (二)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相关信息。 (三)车辆和设备状况评价: 1.专用设备基本安全性能评价; 2.车容车貌、设备整体外观评价; 3.防“跑、冒、滴、漏”功能性检测; 4.专用功能运行状况检测; 5.污水排放、工作环境质量评价。 (四)现场作业检查。 (五)作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劳动安全、作业环境评价。 (六)整改情况。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单位城市管理作业资质核查。 (二)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相关信息。 (三)车辆和设备状况评价: 1.专用设备基本安全性能评价; 2.车容车貌、设备整体外观评价; 3.防“跑、冒、滴、漏”功能性检测; 4.专用功能运行状况检测; 5.污水排放、工作环境质量评价。 (四)现场作业检查。 (五)作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劳动安全、作业环境评价。 (六)整改情况。 |
第十二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检查评价结论分为A、B、C、D四类,相关信息及检查结果统一录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数据库,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的依据。 (一)A类:车辆和设备容貌整洁,各项性能完好,各检查项目一次通过。 (二)B类:车辆和设备外观无大范围破损,符合专用功能基本要求,装载容器密闭,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三)C类:车辆和设备存在专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容貌不整洁,不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四)D类:车辆和设备作业功能或者密闭性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作业要求或者外观严重影响市容。 | 第十二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检查评价结论分为A、B、C、D四类,相关信息及检查结果统一录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数据库,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的依据。 (一)A类:车辆和设备容貌整洁,各项性能完好,各检查项目一次通过。 (二)B类:车辆和设备外观无大范围破损,符合专用功能基本要求,装载容器密闭,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三)C类:车辆和设备存在专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容貌不整洁,不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四)D类:车辆和设备作业功能或者密闭性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作业要求或者外观严重影响市容。 |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结果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的依据,纳入“以奖代拨”体系,与市建设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检查评价方案等评价体系挂钩。 评价为A、B类的可以正常作业。 评价为C、D类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请复检。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继续作业造成泄漏、遗撒的,采取孰高适用原则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规定依法予以最高额度处罚。 评价为C、D类的,在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车辆的垃圾终处理设施进场IC卡。 |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结果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的依据,纳入“以奖代拨”体系,与城市管理综合提升考评管理等评价体系挂钩。 评价为A、B类的可以正常作业。 评价为C、D类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请复检。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继续作业造成泄漏、遗撒的,采取孰高适用原则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四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最高额度处罚。 评价为D类的,在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车辆的垃圾终处理设施进场IC卡。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与各区城管部门商定检查时间,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数据库中的车辆和设备数据信息,编制全市所有车辆和设备的检查计划,并由各区城管部门送达各作业单位; (二)以区为单位,规定时间集中上门检查,零散或复检车辆由各区城管部门通知业主单位自行送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检查; (三)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及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等城市管理作业设备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上门检查; (四)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全过程监督,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在垃圾中转、压缩站和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等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后,须于当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等级评价,其中C、D类应提出整改建议。 定期检查不得向作业单位收费,但整改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整改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与各区城管部门商定检查时间,根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和设备数据信息,编制全市所有车辆和设备的检查计划,并由各区城管部门送达各作业单位; (二)以区为单位,规定时间集中上门检查,零散或复检车辆由各区城管部门通知业主单位自行送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检查; (三)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及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等城市管理作业设备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上门检查; (四)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全过程监督,由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在垃圾中转、压缩站和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查后,须于当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等级评价,其中C、D类应提出整改建议。 定期检查不得向作业单位收费,但整改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整改人承担。 |
第十五条 现场作业检查中发现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现场作业检查中发现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城市管理机械设备保障机构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四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不接受检查或者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不接受检查或者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负责检查、检测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七条 负责检查、检测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