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公司已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陆路运输)许可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二、办理权限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领取事宜。
三、办理条件
1.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2.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标识(由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应用情形 |
1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陆路运输)核准申请表》(与城市建筑垃圾准运核准(陆路运输)申请表同) | 车辆新增、半年检查、年审、变更、遗失、报废、注销 |
2 | 车辆行驶证 | 车辆新增、半年检查、年审、变更、遗失、注销 |
3 | 车辆道路运输证 | 车辆新增、半年检查、年审、变更、遗失、注销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车辆新增、变更 |
5 | 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 车辆遗失 |
6 | 车辆报废文件 | 车辆报废 |
五、办理流程
1.窗口收案(核对原件);
2.案件受理;
3.现场核对与车辆检测,完成《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检查登记表》;
4.窗口发放标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2.《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DB4401T 11-2018)。
3. 《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DBJ440100/T13-2012)(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实施分阶段更替符合旧技术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方案的通知》(穗城管﹝2019﹞424号)文件要求,新旧车辆分阶段更替期间,符合旧技术规范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按照DBJ440100/T13-201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