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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3-31 16:0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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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余泥渣土管理处,各区城管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增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各散体物料运输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附件:1.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

        2.《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注释稿

        3.关于《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说明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是指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砖渣、木料木屑、废塑料、石膏板、玻璃、金属等废弃物。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应当按照有害垃圾投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非居民住宅房屋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第五条 居民排放5立方米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一次性排放5立方米以上的,由居民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到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堆放点,是指依托生活垃圾压缩站或者管理部门划定的相对固定区域,专门用于堆放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是指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镇划定的,依托生活垃圾吊装点或者其他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场所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场所。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运营的日常监管,汇总统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量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堆放点的设置,指引和监督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清理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市、区公安交警、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经费、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理经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由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清运至消纳场的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环卫保洁实际情况,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内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工作。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具体数量和服务半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新建生活垃圾压缩站内应当设置堆放点,堆放点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堆放点。

  第十条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场地整洁,实行围蔽,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挂牌公示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投放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临时堆放点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安排专人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关闭。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和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分布位置和开放时间等信息。

  社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指引居民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中转至就近的堆放点、临时堆放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收集、堆放、运输和消纳。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管理人不得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袋装收集、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生活垃圾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三)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四)堆放点管理人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不整洁、不密闭、沿途泄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

注释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办法》主要依据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是指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砖渣、木料木屑、废塑料、石膏板、玻璃、金属等废弃物。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应当按照有害垃圾投放。

  注释:本条第一款涉及的木料木屑、废塑料、石膏板、玻璃、金属等具备低值可回收物价值的废弃物,可以进入低值可回收物收运处置体系;第二款涉及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则需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有害垃圾管理要求进行投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非居民住宅房屋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释:考虑到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非居民住宅房屋装修工程,一般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量较少,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5立方米排放量标准,如其排放5立方米以下,可以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

  第四条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第五条 居民排放5立方米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一次性排放5立方米以上的,由居民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到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堆放点,是指依托生活垃圾压缩站或者管理部门划定的相对固定区域,专门用于堆放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是指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镇划定的,依托生活垃圾吊装点或者其他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场所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场所。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运营的日常监管,汇总统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量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堆放点的设置,指引和监督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清理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市、区公安交警、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经费、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理经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由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清运至消纳场的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环卫保洁实际情况,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内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工作。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采取了“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对居民户到堆放点(含临时堆放点,下同)一段,由业主(排放人)自行或者委托清运人员运输,其清运费用由市场调节,由排放人与清运人商定;对堆放点到消纳场一段,由区政府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镇组织清运,并由财政保障“堆放点——消纳场”的清运费用,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不向投放人收取清运费,以鼓励市民向堆放点投放,防止偷排乱倒。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具体数量和服务半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注释: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负责设置和管理住宅区内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镇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需要依据《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生活垃圾压缩站内应当设置堆放点,堆放点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堆放点。

  注释:本条为对新建和已建成堆放点的场地要求。堆放点依托生活垃圾压缩站设置。

  第十条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场地整洁,实行围蔽,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挂牌公示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投放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临时堆放点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安排专人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关闭。

  注释:本条是对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和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分布位置和开放时间等信息。

  社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指引居民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中转至就近的堆放点、临时堆放点。

  注释:本条旨在加强基层对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位置和开放时间宣传指引,引导居民定点投放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收集、堆放、运输和消纳。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管理人不得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袋装收集、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生活垃圾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四)堆放点管理人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五)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驾驶员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不整洁、不密闭、沿途泄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注释:本《办法》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关于《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说明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旧称零星余泥)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总体要求,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打破当前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无序管理现状的需要

  当前我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经常发生偷排乱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现象(业内称无主余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产生具有量小、点散和短时性、临时性的特点,且按照相关规定,排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无需办理审批手续,难以进行源头防控;二是受到空间条件、运输条件的限制以及规划缺失的影响,难以设置集中收运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点位,助长了随意倾倒现象;三是清运市场混乱,市场上缺乏规范的收运队伍,接活后往往是东街倒西街了事。因此,亟需政府出台管理规定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收运秩序。

  (二)制定《办法》是节约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成本的需要

  目前各区、街镇对堆放点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和无主余泥是按照保洁区域分工,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镇组织清理。现行清理模式分为社会化和非社会化两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即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业务单列招标或与生活垃圾清运业务一并捆绑招标,由中标公司负责清理(例如海珠、天河区);未推行社会化管理的,则由街道环卫站负责清理(如荔湾区)。无论何种模式,各区、街镇每年均需要组织无主余泥进行清理。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需要

  201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仅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并授权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贯彻实施《条例》,有必要出台《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

  二、制定依据、主要内容

  《办法》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内容共15条,涵盖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概念、适用范围、处置原则、部门职责、清理经费来源、堆放点(含临时堆放点)设置要求和管理规定、宣传引导、运输要求和罚则等方面的内容,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投放运输规范、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适用问题。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其实质是产生量比较少的建筑废弃物,其排放不需要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现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来《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按照小于5立方米来界定零星余泥的量化标准,仅通过产生源头来进行界定。如此一来,管理实践中会遇到个别工程排放大量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情形。该情形应当通过直收直运等方式解决,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袋装收集、集中收运模式。而居民排放5立方米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则直接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同时,对于不需领取规划许可证的非居民住宅装饰装修类小额建设工程(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因其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小,可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是否实行有偿清运服务的问题。《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对居民户到堆放点一段,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清运人员运输,其清运费用由市场调节;对堆放点到消纳场一段,由区政府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镇组织清运。由财政保障“堆放点——消纳场”到清运费用,是考虑到鼓励居民把装饰装修废弃物主动投放到指定的堆放点,防止乱倒或偷倒行为的产生。如果“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的费用全部由居民承担,容易导致居民为了逃避过高的费用支出而选择乱倒或偷倒装饰装修废弃物;但如果全部的清运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则有悖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付费原则。因此,《办法》采取“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辅以罚则,引导居民把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堆放点,有效减少、防止乱倒或偷倒行为的产生。

  (三)关于组织堆放点清运主体问题。在征求各区意见时,我委把清运堆放点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责任交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的区对此无意见,有的区则认为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应由街镇组织清运。考虑到现行各区清运模式不同,有的是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有的区已下放到街镇,我委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区城管部门或者街镇作为清运工作的组织者。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镇可以交由城管部门所属环卫车队负责,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清运工作。

  (四)关于堆放点设置的问题。堆放点设置是方便居民排放、防止偷排乱倒和与生活、有害废弃物混排的关键。为弥补堆放点缺失,《办法》提出了堆放点和临时堆放点两种模式。堆放点是依托垃圾压缩站等固定场地,符合规划可长期使用的场地;而临时堆放点,是临时借用桥底、街头巷尾等公共场地,因陋就简设有围蔽设施的场地,我委提出了“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临时堆放点”,既可以提高现有环卫设施的利用效率,又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等问题,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为规范临时堆放点选址,《办法》还专门规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关于规范运输的问题。在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方便居民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同时,对于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住宅区,《办法》对运输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居民可以直接委托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行为和罚则,确保规范运输能够真正得到落实。通过推行规范运输,逐步消除当前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处置乱象,最终建立完善的清运市场体系。

  专此说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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