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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通告》(已废止)
创建时间: 2007-01-15 16:0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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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通告》

 

穗府[2003]27号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预防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住户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任何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以前的处罚标准是20~50元);
   (二)乱倒生活废弃物,从高空向外泼水、扔东西或死禽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从重处罚,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积极倡导文明行为,爱卫、环卫、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教育力度。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团体协助。
   六、本通告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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