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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服务招投标实施办法(已废止)
创建时间: 2007-01-15 16:0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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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服务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余泥渣土运输专用标志服务招投标办法。
  第二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指标,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根据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运量需求,确定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的总量。
  第三条 需新增加运力时,应向社会公布新增加的余泥渣土运输指标数量。由招标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通过服务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标人。
  服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为具有《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具备经营余泥渣土运输条件的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民营企业)。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由招标人在合法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时间、地点、散体物料运输指标数量和使用年限,邀请有意于从事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条 余泥渣土运输指标招投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服务招标的要求,编制余泥渣土运输指标服务招标文件,组织相应的专业力量,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依照招标文件中所列明服务资质的条件,科学、客观、公正对投标人进行量化评价。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截止对投标文件的收取。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会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审查。
  第三章 投标方式
  第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领取《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车指标使用竞投申请表》;提交《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新从事余泥渣土运输行业的,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资料。
  经招标人审核符合投标人条件的,发给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 投标人将编制好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密封交招标代理机构并收取回执。
  第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含如下内容的服务承诺:
  一、所购车辆为已上国家汽车目录的环保全密封车型,并被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认定可在广州市从事余泥渣土运输工作的车辆;
  二、执行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行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在救灾抢险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服从政府或政府委托或授权的管理部门的调动、指挥;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及年审手续,服从余泥渣土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诚信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 尚未取得余泥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公司,其所投指标数不得低于10个指标;已取得余泥渣土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不设指标下限。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方式
  第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委托代表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记录有关事项,交由评标委员会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分,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
  第十二条 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在公布时同时宣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由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结果交招标人书面认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参加本次投标的未中标者。
  第十五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中标人综合得分最高者可申报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所有车辆指标数。若有剩余的指标,由次高分者申请,依此类推,直至指标数分配完毕。
  第十七条 中标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须在三个月内投入营运。在三个月内,因自身原因未能办妥有关手续并投入营运的,收回该中标人指标,并将此指标另行公开分配,由本次投标人中次高分者申请,依此类推,直至指标数分配完毕。
  新购车辆应于领取车牌后三十日内凭购车发票和车辆资料于十五日内到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余泥处领取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标志牌,逾期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取消领取标志牌的资格。
  第五章 标志牌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余泥渣土运输指标的车辆必须悬挂标志牌,其使用年限和车辆使用年限一致,并与专用车辆配套使用。
  第十九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标志牌不得转让、借用或给非专用车辆使用。
  第二十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实行违章扣分的积分管理,积分达到一定分数时,给予相应车辆停运余泥渣土的处理,并相应扣减公司当年车辆指标数。该扣分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标志使用年限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因下列原因,收回经营权指标:
  一、车辆使用年限已到期,车辆报废;
  二、违反《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管理部门实行的违章积分管理办法,违章扣分已达到收回指标条件的;
  三、遇重大交通事故,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报废的;
  四、获得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三个月内未组织营运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六、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非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挂靠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在使用标志牌期间更换车辆的,标志牌应予收回。但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由其所在部门的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市2002年底前已经进行密 封改装的在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在2004年5月底前到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余泥管理处办理余泥渣土运输专用标志认定手续。签订余泥渣土运输服务承诺书。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标志使用年限与注册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致。余泥渣土运输公司更新车辆须通过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招投标获得指标后,方可更新车辆,但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指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实行服务招标量化评标项目:
  一、企业规模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时间
  三、企业财务状况
  四、企业管理人员知识结构
  五、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选型方案以及申请标志数量
  六、车辆保障设备、辅助设备配备(修理车间、停车场、办公场地)
  七、车辆尾气排放环保等级
  八、公司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管理方案
  九、公司诚信评估
  十、公司历史业绩
  第二十七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指标投放规模和次数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根据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情况确定。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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