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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废止)
创建时间: 2008-10-27 16: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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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穗容环【2003】107号)
 
    各区市容环卫局(市政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城管办、爱卫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临街机团单位、店铺、住户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充分调动临街单位、店铺、住户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市容环卫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85号)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指与门面垂直至街道、路面侧石边的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    
     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     
     (一)临街机团单位、店铺、住户除搞好室内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外,应协助有关管理部门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
     (二)街道办事处对在责任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随地吐痰、丢弃果皮纸屑、乱倒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乱张贴、乱拉挂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劝阻或举报。
     (三)各区市容环卫局要加强辖区机团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区域垃圾的清扫,并落实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辖区范围内机团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取证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四)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沿街机团单位、店铺、住户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三、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一)沿街门面招牌、各式户外广告、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乱张贴和乱涂画;不得在门前私自乱拉挂,凡按规定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门前责任单位(个人)应合理配置垃圾容器,垃圾分类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要自觉保持门前的卫生整洁,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周清洗不少一次。
     (三)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实行车辆停放画线管理的路段,应整齐有序停放。     
     四、组织实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則,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环卫、爱卫、城管等职能部门对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协助城管部门执法,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各区市容环卫局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与临街各单位、店铺、住户签定门前卫生管理责任书,监督检查其责任的落实。
     (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每年由各区组织对积极参与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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