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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保洁质量标准
创建时间: 2008-09-24 16:0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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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保洁质量标准

    一、 保洁公司应遵守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合理安排日常保洁工作,确保保洁作业质量。 
    二、保洁公司应完善监管制度,按要求配备巡检工具和专门巡查人员,记录巡检情况,并将巡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定期向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告。 
    三、人员、设备应合理配置,达到以下要求: 
    (1)专设保洁区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员和技术维修人员; 
    (2)无动力船只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动力船只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每月单船出航率不低于85%,全年作业船只完好率不低于95%; 
    (4)珠江漂浮垃圾的控制指标处于通常情况下时,保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员、船只; 
    (5)建立船只、吊机、码头等配套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做到每月检修一次、每月检查保养一次,并建立登记制度; 
    (6)建立自查自检制度,配备巡检车辆。 
    四、 每日保洁作业时间不少于10小时,中午时段应安排作业船只、人员轮班巡回保洁。其中3月至10月的作业时间为6:30至17:30;11月至次年2月的作业时间为7:00至17:00,在该时段内,保洁公司作业质量在达到保洁标准的情况下,部分作业船只需要维护保养的,将计划报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分批次实施。 
    五、 如遇黄色台风警告、橙色暴雨警告、红色高温警告、红色大雾警告和黄色雷雨大风警告时应停止作业,确保人员、船只安全。 
    六、 保洁公司应及时拦截、清捞珠江水面和滩涂垃圾。 
    七、 保洁公司应严格按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对珠江水面的生活废弃物等垃圾清捞、收集、吊装及运至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八、 珠江漂浮垃圾应达到以下控制指标: 
    (1)通常情况下:岸线水面无≥0.5平方米的漂浮垃圾; <0.5平方米的零星漂浮垃圾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米;河涌沿线滩涂每10米范围内零散垃圾应少于3件(不含),岸线回流区、河涌口、岸边滩头每50平方米不得有1件大于0.5平方米漂浮垃圾,每50平方米岸线回流区不得有小件零星漂浮物5件,河涌口、岸边滩头不得有小件零星漂浮物10件; 
    (2)出现大片垃圾来袭情况下:应及时发现并立即上报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做到现场有保洁作业力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捞任务; 
    (3)遇到不可预见性突发情况下:如大风、暴雨天气过后或遭人为破坏等不可预见性突发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发现并上报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积极组织突击保洁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突击完成清捞任务且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九、 保洁公司应制定并遵守文明作业规范: 
    (1)建立文明作业公约和河涌保洁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各类河涌保洁人员职责,保洁工作每月有计划,工作量每月有统计; 
    (2)建立良好的职工队伍,持证上岗,着装统一,爱岗敬业; 
    (3)文明驾驶,遵章守纪,做好当天航行及作业情况登记; 
    (4)保持船容船貌整洁,转运点的垃圾要做到分类分拣、日产日清,并保持场地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将作业船只、作业工具清洗干净; 
    (5)积极配合社会大型活动,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十、 保洁公司应制定并遵守安全作业规范: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执行符合有关海事安全、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与规定,成立安全工作小组,配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 
    (2)定期对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作业船只、保障基地须配置符合要求的救生器材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4)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着救生衣作业; 
    (5)趸船上不得设置厨房设施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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