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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0-06-10 17:06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我市市政燃气压力管道的工程建设(含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施工单位备案、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受理告知办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特种设备目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市政燃气压力管道是指压力管道类别为公用管道中的燃气管道(代码:8210),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注:不含敷设在建筑区划内的燃气管道(如庭院管网、燃气用户红线范围内管网等)以及燃气场站内的燃气管道。

  满足以上条件的市政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需到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告知手续。

  二、关于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工作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备案”手续(详见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备案(单位名称变更备案)事项,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MB2C91891K344202509600101)。

  三、关于施工前告知工作

  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将拟进行的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广州市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见附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扫描件;

  (二)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许可子项目为公用管道安装,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扫描件;

  (三)广州市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备案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注:办理施工告知后45天仍未开始施工的,告知书所告知的内容无效,施工前需重新办理告知。

  四、关于安装监督检验工作

  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办理告知后,应当在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权委托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约检,并提交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工程相关资料(按照监督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接受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费用由政府承担,对企业予以免征。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docx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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