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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供电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3-04-27 09:04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管理规范化、产业市场化、建设科学化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秩序,现印发《广州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工作指引》。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2023年4月11日

 

广州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管理规范化、产业市场化、建设科学化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秩序,特制定该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包括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与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定义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定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利用移动式设备,采取符合要求生产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加工处理,产生骨料、板砖等再生建材产品,以达到建筑垃圾二次利用的活动。

  (三)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定义

  利用固定式厂房,接收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采取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进行加工处理,产生骨料、板砖等再生建材产品,以达到建筑垃圾二次利用的活动。

  二、建设要求及流程

  (一)用地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1.用地性质

  建筑垃圾通过循环利用产生建材产品的,其厂房用地性质参照建筑材料生产行业办理。

  2.要求

  (1)在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红线范围内开展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应与建设或施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无需另外办理用地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要求,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向属地规划资源部门申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土地权属,与区规划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利用临时用地的,需符合自然资规〔2021〕2号文规定的使用临时用地的范围,且需为建设项目服务,并按规定在临时用地期限到期后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3)企业通过自有用地、租赁用地(厂房)、招投标等方式,自行选取用地开展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的建设用地、厂房应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4)鼓励企业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开展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广州市村级工业园范围内开展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上述情形,属于临时用地的可按第(2)点办理,属于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可按第(3)点办理。

  3.流程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涉及建设用地批准办理流程的,按既有办理流程办理。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发展改革部门)

  1.要求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2.流程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态环境部门)

  1.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第103条规定,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时,并无区分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与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均属于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类项目。

  2.流程

  (1)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类别,向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资料,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取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2)从事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从事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排污许可手续(生态环境部门)

  1.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无需办理。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的,实行简化管理;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实行简化管理,其他类别实行登记管理。

  2.流程

  实行简化管理的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自行监测方案等材料办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通过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填写排污登记表。

  (五)厂房报建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要求

  涉及新建厂房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2.流程

  对属于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的厂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办事指南,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防监督登记)”。

  符合条件的,其“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防监督登记)”可分为“±0.000以下”阶段和“±0.000以上”阶段两阶段办理,或者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地下室”阶段、“±0.000以上”阶段三阶段办理。

  (六)受纳核准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要求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

  2.流程

  移动式与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受纳)办事指南》的要求,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交核准申请表、土地使用文件及其红线附图、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等材料,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

  (七)用水报装手续(水务部门)

  1.要求

  (1)在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开展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用水,项目无需另外办理用水手续。

  (2)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厂房,仓库项目,没有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可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28号)的规定,用水报装与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联办,政务平台自动推送信息至供水企业,用户无需提供资料。

  (3)如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不符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申请条件,实施单位须向属地供水企业申请用水。

  2.流程

  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的用水报装,实施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以及供水企业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供水企业官方网站等的用水报装事项提交“身份证明”“可供水证明”材料在线办理,也可到属地供水企业营业厅咨询办理。

  (八)排水接驳及排水许可手续(水务部门)

  1.要求

  根据《广州市排水条例》的要求,移动式与固定式循环利用项目属于工业类活动,排水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驳、排水许可手续。

  2.排水接驳流程

  在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平台,提交广州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申请表、首层排水总平面图、项目代码回执。

  3.排水许可流程

  在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后,在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平台,提交广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排水水质水量承诺函。

  (九)用电报装手续(供电部门)

  1.要求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有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需求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手续。

  2.流程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单位若有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需求,则应按照《高/低压新装/增容业务办理指引》的要求,通过“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渠道,如“南网在线”APP、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https://95598.csg.cn/)、“南方电网95598”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方电网95598”支付宝生活号;政务互联渠道,如“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商通”APP、穗好办APP、“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办电服务渠道,在线填报用电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及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十)搭建大棚手续

  为确保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活动实施过程中,做好扬尘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企业在移动式循环利用现场搭建大棚以开展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三、其他

  (一)本指引所涉及的各部门手续作为项目建设的必备条件,项目建设方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上述手续不互为前置许可条件。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信息抄送与共享,依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等部门,结合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修订。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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