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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
创建时间: 2022-06-30 10:06      信息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

  一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镇居住地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现行生活垃圾收费项目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两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有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两种。对于居民,按户每月收取10元;对于机团单位按垃圾产生量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居民按户每月收取5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对于机团单位按垃圾产生量计费。

  三问:免收生活垃圾收费的对象有哪些?

  答: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四问:房屋空置能否免交生活垃圾费?

  答: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1、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2、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

  五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中心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分拣产生的其他生活垃圾是否需要收费?

  答: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中心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分拣产生的其他生活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种,其处理费已包含在每月向居民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因此,分拣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再重复收取费用。

  六问:生活垃圾收费的目的?

  答:通过生活垃圾收费,提高居民住户、机团单位的环境卫生和环保意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舒适、整洁的环境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七问: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单位是哪些部门?

  答:《通告》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八问:生活垃圾收费的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推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问:收费的主要用途?

  答:生活垃圾收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收费主要用于补贴各区各街(镇)环卫保洁经费,作为政府对街(镇)环卫经费财政投入的补充。

   十问:如何确保收费专款专用?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实行属地管理,依法统筹、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以及隐瞒、滞留、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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