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长者助手 登录
搜索
  • 微博
  • 微信号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穗好办
    • 关注 · 穗好办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打印|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委托专业团队开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立法论证调研的公告
创建时间: 2023-03-23 17:03 信息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
 

  2018年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期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我局拟委托专业团队开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立法论证调研。项目需求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情况、要求

  (一)项目前期调研及论证

  1.研究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方面进行论证,对立法预期效益进行分析,形成《办法》修订立项论证报告。

  2.组织对全国其他先进地区进行专题调研,学习、梳理先进经验,形成调研报告,供起草《办法》修订案草案参考。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

  负责起草《办法》修订草案(清稿和注释稿),开展征求部门意见的工作,编制《办法》起草说明、立项申报表、立项建议书、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汇编、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表等申报立法计划需要的材料。

  (三)《办法》送审稿的报审

  1.负责《办法》修订草案报审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在征求相关单位、采购单位内部处室、公众和行政相对人代表意见后,修改完善《办法》修订草案、立法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表,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清稿和注释稿)等送审法规草案需要的所有材料。

  2.研究分析市司法局、采购单位内部法规部门等审查部门对《办法》草案的审查意见,并根据其要求,协助采购单位补充相关送审材料、作出必要说明等。

  3. 积极配合市司法局修改和审议工作,编制完成《办法》解读材料。

  二、项目费用构成

  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工具器材、交通、损耗品及材料费、税费等一切费用。(以上费用需在项目研究申请书报价表中详细列明)

  三、完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提交《办法》立项论证报告;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办法》初稿;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送审市司法局司法审查需要的所有材料;2023年10月31日前根据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修订形成终稿。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费用总额为15万元(含税)。费用由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付款前,中标人必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服务费用,否则付款延误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十日内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总额的50%给中标人;

  2、成果验收条件达成后十日内,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总额的50%给中标人。

  五、项目成果要求

  终成果包括:《办法》立项申报表、立项建议书、立项论证报告、修订案草案清稿和注释稿、调研报告、法律依据汇编、立法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表等送审材料。

  (一)验收工作程序:

  1.按照甲方要求提交项目成果;2.甲方组织内设处室工作人员为主的评审会,由乙方负责对项目成果进行汇报并现场解答疑问、记录意见;3.乙方针对评审会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研究。                

  (二)验收标准:

  1.项目符合立法工作要求;2.项目成果经评审会评审通过。

  六、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有意申请的单位请填写《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课题委托研究申请书》(见附件),签字、盖章后连同拟委派驻场工作人员简历,于2023年3月31日前邮寄至我局。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联系人:高曾辉;电话:020-83639304。

  (三)如未中标的,恕不另行通知,邮寄的相关材料不另行退还。

  附件:

  1.综合评审规则

  2.课题委托研究申请书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主办: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邮编:510030

备案号:粤ICP备10079992号-3  网站标识码:4401000054  

版权所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